“真是看走眼了!”8月14日消息,湖北武汉,一名女子与一名非洲籍男子结婚,谁料婚后男子多次出轨,女子最终忍无可忍,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认为男方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然而男子始终不同意离婚,经过双方调解,女子最后选择支付17万元给男方,以此结束这段婚姻,网友看后感叹:这回真是遇上渣男了!
“看错人了”,湖北武汉一名女子与非洲籍男子结婚后,本以为能够安稳过日子,没想到婚后男方多次出现婚外不正当关系,女子最终忍无可忍起诉离婚,她最初提出让男方净身出户,还希望获得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可事情最后的发展却让不少网友没有想到。
公开报道显示,两人离婚时真正争议最大的财产,是女方名下的一套房子,这套房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而且是在结婚以前购买,可结婚以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过贷款,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发生了增值,因此男方认为自己对共同还贷和对应增值部分拥有相应权益。
男方最初不同意离婚,双方围绕房屋和补偿问题反复协商,调解过程中男方曾提出20万元的补偿诉求,最终在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把金额谈到了17万元,女方支付这笔钱后房屋继续归自己所有,两人的婚姻关系也随之结束。
所以网上把这件事说成女子被丈夫出轨以后还被法院判赔17万元,其实很容易误导人,这17万元并不是法院因为男方出轨而处罚女方,更不是所谓离婚费,而是双方围绕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应增值部分达成的财产分割调解结果。
我觉得这件事最值得普通人弄明白的,就是感情上的过错和财产上的权利不能完全混为一谈,一个人在婚姻中做错了事,当然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这并不意味着他过去依法形成的所有共同财产权益都会自动清零,更不存在一句出轨就必须净身出户的普遍规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再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无过错方确实会得到法律照顾,但法律写的是照顾权益,并不是自动把全部财产判给无过错方。
房子的问题同样有明确规则,一方婚前付首付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通常可以归登记一方,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钱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也是本案17万元能够出现的法律逻辑。
我认为很多人之所以对结果感到憋屈,是因为大家习惯从道德逻辑理解离婚,觉得谁背叛婚姻谁就应该什么都拿不到,可法院处理财产不能只凭一句谁更可恨,它必须把婚前财产、婚后收入、共同还贷、房屋增值和双方过错分别计算,否则法律反而容易变成情绪裁判。
当然,这也绝不代表婚内严重过错没有任何代价,《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中也包括符合条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真正打离婚官司时,思路最好不要只剩一句让对方净身出户,而应该把不同权利一项项拆开,哪些是个人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究竟有多少,对方的婚姻过错有什么证据,是否达到损害赔偿条件,这些才是真正能够影响结果的东西。
我还觉得这件事给准备结婚的人提了一个很现实的醒,婚前买了房并不意味着婚后永远和另一半没有关系,如果婚后使用夫妻共同收入持续还贷,那么即使房产证始终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另一方仍可能就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提出补偿请求。
反过来,如果婚姻里真的出现严重背叛,也不要只靠吵架和口头承认解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能够证明长期稳定婚外关系的材料,在真正进入诉讼以后可能比一句他就是出轨了重要得多,因为法律最终处理的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而不是谁在网络上更占理。
在我看来,这名武汉女子最后支付17万元当然让很多人情感上难以接受,可把法律关系拆开以后就会发现,这笔钱并不是奖励男方出轨,而是在结清双方婚姻期间已经形成的财产权益,调解结束以后女方保住房屋,也彻底结束了这段已经无法继续的婚姻。
说到底,婚姻里最大的教训可能就是感情可以冲动,财产却一定要清醒,爱一个人的时候没人愿意天天想着离婚,可房屋首付谁出的、贷款怎么还的、重大财产怎样安排,最好从一开始就弄清楚,真正看错一个人已经够难受了,别等关系走到尽头时才发现连自己的账都没有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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