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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花费1500元预定了酒店,还定的很不错的房间,可工作一忙就把这件事忘记

浙江,男子花费1500元预定了酒店,还定的很不错的房间,可工作一忙就把这件事忘记了,还另外作出其他出行的安排。没有去入住,酒店也正常扣款,男子看到自己消费了1500元一开始还纳闷,随后才想起这件事。找酒店退款,酒店直接拒绝;找平台调解,最后也是调解无效;找相关部门举报,调解再次失败。男子只能继续讨要说法。

没有消费,酒店是否需要退还这笔1500元的费用呢?(半岛晨报,8月29日报道。)

早些时候,张先生在平台上预定了舟山的一处酒店,两个晚上是1500元,房间还很不错。

本来是想要去这家酒店里消费享受的,毕竟房间里的观景很好,可是后来,张先生一忙,就把这件事给忘记了。

忘记之后,也没有申请退款,也没有取消订单,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超过了时间之后,酒店直接就收取了房费,扣取了1500元。

本来张先生完全没有发现这件事,到第二个月的时候,信用卡这边要还钱了,张先生看到跳出来一笔1500元的还款。

张先生很纳闷,并不清楚这笔消费的来源。

直到这个时候才知道,自己做了傻事了。

只不过,为什么没有消费的订单,也要付钱?张先生认为这个不合理,决定去找酒店说理。

跟酒店联系之后,酒店这边态度非常强硬,谁叫你不退订的?超出了消费的时间,那肯定就默认你消费入住了啊。

总是,酒店拒绝退钱。

张先生无奈,又联系了平台,平台这边表示,愿意去跟酒店这边协商。

可一番协商之后,酒店这边仍然坚持自己的态度,绝对不会退款的。

平台也很无奈,就跟张先生表示,要么给顾客补偿一些消费券、抵用券这些,尽量弥补张先生的损失。

对于这些,张先生不同意,还是坚定的要求酒店要退钱给他。

双方继续僵持,张先生决定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也介入了处理,也在跟酒店一方调解。

但是一番调解之后,还是以失败告终,酒店仍然不肯退钱。

现在眼看着各种途径都没办法维权,张先生仍然在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找其他方式来处理。

要说预定的酒店,自己也不是故意放弃消费,酒店可以强行扣费收取房费吗?

如果张先生坚持要继续维权,他有什么途径可以要回这1500元呢?我们不妨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用户下单付款,跟酒店成立了旅店的服务合同,酒店负有预留房间的义务,消费者负有付款的义务。

后期因为男子自身疏忽的缘故忘记消费,后期也没有实际入住,属于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不等于酒店可以直接没收全部的房费。

《民法典》第496、497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跟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一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但是并非是扣除全部的房款。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昂或者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的,相关部门在调整的时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的减少。

针对本案中发生的时间,酒店扣除了顾客没有消费的房费,直接扣除,是因为担心造成酒店的损失。

但是酒店的损失仅限于房间控制无法二次出售的实际损失,但是不能将房费1500元全部都扣除,这并非是违约金损失。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之后,对方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不得扩大损失请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经营者不可以随意以格式化条款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酒店负有减损的义务,得知消费者不能入住,可以尽量将房间二次销售,不能放任损害扩大。

而顾客作为消费者既然违约了就需要做出赔偿,但是违约金不能超出酒店的实际损失,不能简单的直接扣除全部的房款。

男子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调整违约金,责令返还剩余的房费。

信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