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记得法律有规定,期房的钱是修一点,银行给房产商打一点,买到烂尾楼是否是银行全责?
答:那说个我们打输的案子吧。
某年月日我们代理上海一烂尾楼,业主对开发商集体维权。
上海有个《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现行有效。
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的建设。监管机构对预售款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这个条文之后,我们就决定在这个案子里顺手告一下试试。
于是律所就安排起诉要了一笔违约金,同时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按照条文赔偿。
因为显然违约金就是银行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的损失。
按照条文规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答辩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该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并非法律。
法院判决是这么说的:
连带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原告主张被告禾柃公司支付违约金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案处理的亦是由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然被告大连银行浦东支行并非该合同主体,原告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同时,原告主张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大连银行浦东支行承担基于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相信所有人,没有一个不能理解,为什么2010年上海这个办法里面说银行监管不力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期房预售制度本身有极大的风险,作为购房人没有任何能力监管自己的资金,甚至他们连钱打到那个账户都控制不了——开发商让你打哪个账号你ATM机上一刷根本不知道去哪了,就算知道,你会说个不字?那他就不卖你你也没脾气。
在整个商品房和二手房,国内都有跑了几十年的流程,二手房的交易多安全,就可以对比出期房交易有多愚蠢。
二手房同样也有资金监管,就是首付款监管起来,你想想但凡二手房发生纠纷,监管行无视风险把钱放给出卖人,那毫无疑问就是赔偿。
但是同样的逻辑放到期房里马上不运转了,而在这个愚蠢到极致的交易模式里,银行什么责任也不担的理由,与其说是《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是不是法律,而是我们一旦让银行替千万家烂尾楼受害者承担责任,他们赔不赔得起!
回到这个案子,虽然违约金支持,连带责任败诉,但是这个案子最后用了“白名单”贷款大几个亿把房子盖好交房了,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银行虽然免责了,但是原本毫无瓜葛的本地国有四大行的几个亿白名单融资实实在在进了项目,而且,有比较大的概率不能全身而退——毕竟这房子就算盖好了,以后能不能卖光还是个事儿。
你可以说,从国家战略角度,这笔钱最后还是银行买单了,只不过买单的方式比较特殊,属于知错改错不认错。
我佩服国家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智慧。
但是我对一切不遵循法律规定,规定了法律当个屁放了的做法都是有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