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两个男子无业游民,思考做什么来钱快,就想到撮合男女之间的事来赚钱。其中一个男子撮合了两次,另一个男子更过分,介绍的女子还不满18岁,女生很天真,听说可以赚钱,还就真的相信了,也被安排了跟男子见面。这两位男子做的就是违法的事,最终案发,二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是行为恶劣,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深圳新闻网5月1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家住山西朔州的两位男子,都是游手好闲之流。
其中一位男子名叫刘某,平时也没有工作,但是转念一想,该做什么工作来养活自己呢。
思来想去,就想到了一个方式:跟其他人合作“做生意”。
所谓的其他人,就是成年的女子。刘某跟这位女子找寻了一个住处,在这边接待成年男子过来“寻欢作乐”。
女子跟刘某协商一致之后,两个人也分配了后期的分成比例,确定好了方案之后,两个人就正式展开合作。
刘某有自己的一套方式,会纳客,有的时候会在朋友圈上发布相关信息,有的时候则会挖掘老客户。
当有人感兴趣的时候,刘某就会把女子的照片发给对方,男子看了之后,对于女子的身材、长相也都很满意,于是就根据刘某提供的地点,准时赴约。
随后,男子跟女子进入房间,刘某则负责在外面望风、蹲守,随时发现不妙的情况,届时再去通知。
就这样,完事后,男子会将钱款支付给刘某。等到男子离开之后,刘某则会跟屋内的女子再进行分成。
这一次完事后,刘某则再次展开计划,又成功揽客,并且又一次完成了交易,获取了不少利益。
案发之后,刘某、屋内的两位男女,也都被抓捕归案,结合刘某的收账记录,很快也把上一次的那位男子给抓获。
本案中的三男一女,也均被法律严惩——参与违法行为的两男、一女,面临治安处罚;刘某构成容留罪、介绍罪,则要面临刑事处罚。
这是其中一个男子,还有一位男子,名叫林某。
林某的行为,跟刘某差不多,如出一辙。
但是林某更为过分的是,他介绍的女生,还不满18周岁,因此,其犯罪行为,要比刘某还要严重。
最后,也是在事发的时候,林某,以及屋内的两位男女,均被当场抓获,并且带回进行审讯。
与此同时,涉案的一男、一女、以及林某,均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被相关部门处以了行政拘留,而林某罪行更重,触犯刑法,等待判刑。
要知道,男女合意的行为本来就违法,而介绍、容留的行为,更加是触犯了刑法的底线,构成严重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容留他人犯罪,构成犯罪。
本条例第一款规定,介绍他人犯罪的,并且容留违法行为,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
本条例第二款规定,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周岁女子从事违法行为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
从上述法律可知,第二位男子的行为更为严重,其介绍的女子,未满18周岁,属于组织未成 年人做违法的事情,必定会从重处罚。
这个行为是性质非常恶劣的,也是法律会严重打击的重罪,只要踩踏了这个红线,一律会从重处罚。
也有人可能存在法律的误区,认为自己只是介绍,又没有直接参与,这个是否就不触犯法律呢?
事实上,介绍、容留,其罪行更重。
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做违法行为的,达到入罪标准,不管其是否已盈利为目的,也不影响定罪。
案件中的刘某,介绍女子犯罪,单次行为就构成犯罪,他还介绍了两次,均符合介绍行为定罪标准。
总之,不管介绍次数多少,不管获利高低,有了第一次,该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公共秩序和环境,败坏风气,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行为。
另外,参与行为的人,则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并且处以罚款,一般拘留时间为10-15天,并且还要处以罚款。
这样的处罚,虽然没有刑事处罚严厉,但是记录也是终身的,如果一念之差犯错,这辈子也无法抹去“人生的污点”。
看完本案,您做好看法呢?
信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