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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钱不好挣,有些忙更不能随便帮,山西忻州五台县一家殡葬用品店老板胡某可能怎么也

有些钱不好挣,有些忙更不能随便帮,山西忻州五台县一家殡葬用品店老板胡某可能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帮熟人联系了一支打墓队伍,又陪着去看了一趟墓地,最后一名工人在施工中遇到塌方死亡,法院判下来,他需要承担24万元赔偿。
 
事情发生在2025年11月,唐某父亲去世后,由叔父唐某某帮助操办丧事,唐某某到胡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殡葬用品,并把墓地查看等事情交给胡某办理,胡某随后联系方某,由方某组织人员打墓,双方商定打墓费用为2000元。
 
到了11月6日,方某联系来的工人刘某进入墓穴施工时,上方土块突然塌落,刘某被掩埋后窒息死亡,一场原本普通的农村丧葬施工,就这样变成了一起涉及多个参与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家属随后把唐某、胡某和方某一起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唐某承担30%的责任,胡某承担25%,方某承担25%,刘某本人承担20%,总赔偿金额96万余元,其中胡某需要支付约24万元,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不理解,胡某既没有亲自下去挖墓,又不是发生塌方时拿着铁锹指挥施工,甚至按照他自己的说法,这次帮忙看墓地还没有收钱,为什么一场施工事故最后会让一个卖殡葬用品的人承担四分之一责任。
 
我认为,这正是这起案件最值得普通小生意人注意的地方,因为法院判断责任时看的并不是一个人嘴上把自己称作介绍人、中间人还是帮忙的人,而是看他在整个事情中实际干了什么,对人员安排、地点确定以及劳务活动到底有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按照判决书披露的认定,胡某承接相关事项后联系方某组织打墓,同时又与唐某共同查看并确认墓址,法院因此认为唐某、胡某、方某虽然分别处在不同环节,却都从刘某提供的劳务中获得支配利益,属于共同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胡某对此一直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当地习惯帮忙牵线,2000元施工价格是相关双方商量的,墓穴最终位置也是东家决定的,他还在二审中提交了货品清单、聊天记录、录音和证人证言等八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千万不能简单总结成一句“以后给别人介绍工人也要赔钱”,如果一个人真的只是把电话号码转给双方,之后价格谁谈、地点谁定、施工谁管都没有参与,那么责任判断显然要结合另一套事实,而胡某的问题恰恰在于法院认定他的参与程度远远超过单纯递一个电话号码。
 
法院特别提到,胡某参与了打墓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墓址选定,却没有对施工地点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也没有督促采取安全措施,因此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审慎义务,在我看来,这才是24万元赔偿背后真正的法律逻辑,而不是网上热议的所谓“看一次风水赔24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其实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如果提供劳务的人自己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最终不是某一个人承担全部损失,而是四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即便把某些工作理解成承揽关系,也不意味着把活交给别人以后就一定完全没有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错,同样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公开总结过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的裁判思路,其中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包括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进行安全提醒以及及时制止明显危险行为,同时劳动者自己如果对明显风险疏于注意,也可能因为自身过错承担一部分损失。
 
我认为,这对农村盖房、装修、砍树、搬运、婚丧服务这些熟人社会里特别常见的小工程尤其有提醒意义,现实中很多事情没有合同、没有公司、没有项目经理,大家靠一句熟人介绍就开始干活,可一旦出了人命,法院最终仍然要把谁找的人、谁定的地点、谁组织施工这些问题一项项还原出来。
 
胡某现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告诉媒体,经历这场官司以后自己已经改变做法,再有客户需要打墓服务时,他会直接把电话号码交给客户,让双方自行联系,不再居中说合,而他在二审败诉后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公开报道显示仍在等待结果。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真正应该记住的不是“好心没好报”,而是人情和责任必须分清楚,免费不等于免责,没拿介绍费也不等于一定没有法律关系,可反过来仅仅认识双方也不意味着自动承担责任,真正决定结果的始终是你到底参与到了哪一步以及有没有相应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