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对七旬老夫妻,一共花300元报名去山东烟台的低价看房团,本来只想出门散心旅游。到了售楼处,现场“老乡”托、销售轮番游说哄劝,老两口稀里糊涂签下海景房认购书,当场交1万元定金,回家后又转了9万,按合同后续还要再付35万,事后老两口后悔想退房,却遇到重重阻碍。
年过七旬的姜大爷和老伴,经熟人介绍,看到一个去山东烟台的三日看房团,两个人加起来只收300元,还包路费、吃住。
老两口想着价格便宜,正好很久没出门,就抱着纯旅游散心的心态报了名。
他们心里打定主意:房子再好看,我们也绝不买,就当去海边逛一逛、看看风景。
刚上车的时候,导游就开始不停介绍烟台气候有多舒服,海边的海景房有多适合养老,空气好、房价划算,很多外地老人都过来买房定居。
老两口只当是宣传话术,左耳进右耳出,没放在心上。
大巴一路开到烟台,第一站就直接拉到一处海景楼盘的售楼处,根本不是先去海边景点。
一进大厅,好几个自称是“常州老乡”的人主动凑上来,热情地跟他们拉家常,说自己早就在这里买了房,住得特别舒心,劝老两口也抓紧机会,现在优惠难得,错过就没有了。
这哪里是偶遇的老乡,其实都是开发商安排的“托儿”。
还没等老两口缓过神,四五名销售一拥而上,围着他们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
有人给他们算房价有多便宜,有人讲海边养老有多惬意,有人不停催促,说今天下单才有专属折扣,出了这个门,优惠立刻取消。狭小的洽谈区里,所有人都围着两位老人,气氛越来越紧张。
老两口年纪大了,脸皮薄,架不住一群人轮番劝说、不停鼓动,脑子越来越乱,稀里糊涂就拿起笔,签下了海景房的认购协议书,当场掏出银行卡,刷了1万元定金。
签完字交完钱,他们才跟着团队匆匆逛了逛海边,几天的旅程很快结束,老两口心事重重地回到常州家里。
冷静下来之后,他们越想越不对劲,心里慌了:两个人退休金不多,这10万块是攒了很多年的养老保命钱!
可认购合同已经签了,销售不停给他们打电话催款,告诉他们剩下的首付款要尽快补齐。老两口架不住反复催促,又从积蓄里取出9万块钱转了过去。
前前后后,已经掏出去整整10万元。
可这还远远没完,按照这份认购协议,这套房子总价不低,他们后续还得再拿出35万元,才能把剩下的房款付清。
这下老两口彻底慌了神。他们本来根本没有买房的计划,300块钱出去旅一趟游,莫名其妙背上了四十多万的房款压力,养老钱一下子没了一大块。
他们急忙联系开发商,说自己是被哄骗才签的字,想要撤销认购、退回已经交出去的10万块钱。
可开发商直接拿出签好名字的认购书,表示合同是老人自愿签的,钱不能随便退,如果老人反悔,已经交的钱很可能会被扣作违约金。
一边是白纸黑字的协议,一边是老人委屈焦急的诉求,两边僵持不下,退房之路一波三折。
老两口求助媒体和市场监管部门,希望能帮忙协调这件事。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老两口本来只是想出门旅游散心,并没有买房计划,短时间内被多人包围游说,在嘈杂紧张的环境里脑子混乱,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完全自愿买房,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或者被诱导欺诈。
老两口能证明开发商、看房团存在虚构利好、安排托儿、集中轰炸式推销、隐瞒风险等行为,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这份认购协议,争取拿回已经付出去的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迫使或者变相迫使消费者进行交易。
若看房团和开发商如果故意夸大楼盘配套、升值前景、养老优势,就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
低价看房团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游客“本次行程以卖房推销为主”,隐瞒行程真实目的,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老两口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