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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拆桥?北京,女子做房产销售,为开发商卖掉120套房,本应拿到2200万销售佣

过河拆桥?北京,女子做房产销售,为开发商卖掉120套房,本应拿到2200万销售佣金,可开发商一拖再拖不肯给钱。女子心急如焚,直接上诉维权,结果一审败诉。眼看这笔巨款就要彻底打水漂,女子急了,委托律师事务所帮她打官司,双方约定女子付30万定金,打赢了官司拿8%律师费,打不赢不要后期律师费。在律师的努力之下案件逆风翻盘,拿到2600多万的胜诉判决。谁知,女子失联,拒绝支付律师费。律所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支付200万律师费。网友:不给律师费,笑话!你是质疑律师的能力吗?

堵女士之前承接了开发商的房产销售业务,前前后后一共帮对方卖掉120套房屋。

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完成销售之后,她可以拿到2200万的销售佣金。

房子一套套成交,可到了结钱的环节,开发商却迟迟不肯兑现这笔巨额酬劳。

堵女士一遍遍上门沟通,反复讨要属于自己的提成,但是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一分钱都不肯打过来。

辛辛苦苦忙活一场,应得的报酬拿不到,堵女士心里又气又急,万般无奈之下,她把开发商告上法庭,希望依靠法院帮自己讨回公道。

可现实给了她当头一棒。一审审理结束之后,法院驳回了她全部诉求,等于说2200万的佣金,一分钱都要不回来了。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堵女士几乎陷入绝望,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最后落得这样的结果,情绪低落到极点。

走投无路的她,找到了一家律所,双方签下风险代理协议。

堵女士当时交了30万定金,约定胜诉之后按回款的8%支付律师费。打输了就拿不到后期提成。

接手案子之后,律师团队重新翻出上千份销售台账、交易记录,一点点补齐证据,把整个案件逻辑全部推倒重构。

经过不懈努力,案件被发回重审,局势迎来惊天大反转。

法院不仅支持原本2200万佣金,连带上利息、违约损失,一共判决开发商赔付2600万元。

从一审全部败诉,到拿回2600万的胜诉结果,本来是大快人心的结局。

可就在判决下来之后,事情却急转直下。

堵女士只交付了30万定金,她拿到2600万胜诉款后玩起失联,不接电话,拒绝沟通。

对于208万的律师代理费剩余部分,拒绝支付。

律所多次联系不上当事人,没办法,只能反过来把堵女士起诉到法院,追讨约定好的代理费。

开庭的时候,堵女士一改之前的态度,当庭提出8%的收费标准太高,不愿意支付剩余的费用。

这件事曝光之后,网上吵成一团。

一部分人觉得,当初走投无路时愿意接受风险代理,官司赢了就反悔,属于过河拆桥,没契约精神,老赖一个!

也有人觉得,200多万?律师的确挺黑,收费奇高,换谁都会接受不了。

还有人说,开锁成功后,嫌弃开锁费高!风险代理,如败诉人家律所不收费的。

《民法典》第928条第1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律所与堵女士双方签署书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前期支付30万定金,胜诉后按回款8%计收律师费,是双方真实自愿达成的约定。

只要该收费比例没超出法定收费上限,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备约束力。

风险代理合同本身就是共担风险模式:案件打输,律所拿不到后续高额报酬。

一旦律师完成代理工作,案件实现胜诉结果,委托人就负有按合同足额支付律师费的义务,不能事后单纯主观觉得“费用太高”就反悔拒付。

不能陷入“打官司需要帮助就签合同,拿到利益就不认账”的逻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财产类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除外;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出法定上限,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堵女士一审全部败诉,案件证据薄弱,律师团队重新梳理大量台账证据,推动案件反转,已经完整履行委托合同项下的代理义务。

委托人胜诉之后玩失联、拒绝结算剩余律师费,属于违约行为,律所有权起诉主张剩余代理费。

但如约定比例超出法定分段收费上限、案件属于法律禁止风险代理类型,超出部分约定无效。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审查收费是否合规;但不能抛开合同,仅凭个人心理感受拒绝全部付费义务 。

不管是做生意签提成协议,还是找律师签风险代理合同,每一条条款都要看清楚,白纸黑字约定好。

契约一旦签下,就要遵守约定,不能只在自己吃亏的时候讲法律,拿到利益之后就无视合同。

信源:长江云新闻 20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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