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国家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将彻底终止由劳务公司派遣法院书记员的错误做法。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书记员就是一个重要岗位,并在判决书中要载入书记员的姓名。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各级法院的书记员竟然使用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代替了,这是一种无视司法公正的做法。
书记员的工作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的专门工作人员承担此项工作,并在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各种审判活动,审判长都要在开庭前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而被回避的人员中就有书记员。
可是,法院把这样一个重要岗位,交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代替,显然是对中国的司法审判开了一个惊天的玩笑。连笔者这样一个从事法律服务四十年的老律师,今天还是第一次知道,自己的所代理的案件中,竟然有非法院工作人员参与了审判活动。因为在以往的案件中,审判长从来没有告知:“书记员是劳务派遣人员。”假如审判长告知“书记员是劳务派遣人员”,笔者肯定要申请回避的。因为书记员一旦记录错误,就无法追究责任。
笔者2024年至2025年在大连的旅顺区法院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书记员就曾经多次刁难笔者的当事人,并在庭审中有选择性的记录,因此遭到笔者的批评。如果笔者知道书记员是派遣人员,肯定会要求换人的。
有人认为:从法院工作角度看,案件量过大时,稳定、专业的书记员队伍能帮法官扛住审判外的事务是有道理的。但更重要是,书记员是法庭的组成人员,其工作的重要性是如实记录审判活动,这个重要性并不比法官的重要性低。把书记员由专门工作人员变成“外包人”,不知是哪位大神带头如此操作的,竟然被全国的法院效仿,确实令人遗憾。好在,国家有关部门终于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下发文件予以纠正,但愿不要再出现此类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