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一男子花费百万买了一套房子,可是竟然在居住了7年以后,才发现这套房子还有一个地下室,而原来的房主居然还住在里面。
2014年,南京的潘先生夫妇花费百万,入手了一套二手房。
一家人安稳住了七年,平日里,房子偶尔会传出一点细碎的奇怪动静,大家也没放在心上,直到一次向物业询问,他们才撞破了藏在脚下的“惊喜”。
因为潘先生夫妇长期听到地下传出电钻、金属焊接的噪音,最初,他们误以为是邻居装修,后来,噪音愈发频繁,他们就向物业咨询,这才得知,自家房屋还对应有一间地下室!
潘先生赶紧顺着楼梯走下去,眼前的一幕让他当场傻眼。
这是一间十几平的地下室,水电齐全,床铺、桌椅、生活用品一应俱全,一看,就是长期有人居住的状态,而坐在里面的人,不是陌生人,正是七年前,把房子卖给自己的原房主赵某!
可面对突然出现的潘先生,赵某却一点都不慌。
他说:“当初签的购房合同里,从头到尾没提过地下室三个字,自己卖的只是地上的房子,地下室是单独留着的,住自己的地方,当成工作室,根本没毛病”!
不得不说,这事换谁都接受不了,自己花了几百万全款买房,还住了七年,却浑然不知居然还“附赠”了一个前房主,属实离谱至极!
原来,这间地下室是小区早年把公共自行车库改造而成的,一直分给对应楼栋的业主使用。
卖房时,赵某刻意隐瞒了地下室的存在。
这七年里,他偶尔就住在地下室,刻意避开潘先生一家,平时,就在里面做点手工,开展自己金属加工的兴趣作业。
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潘先生只能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一审时,法院以购房合同未明确约定地下室归属为由,驳回了潘先生的诉求,潘先生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时,法院审理后查清了关键事实:“这间地下室本质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没有独立产权”。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转让房屋住宅时,小区共有部分的配套使用权也会随之一并转让,赵某卖掉房子后,已经不是小区业主,自然没资格再占用这间共有地下室。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要求赵某限期腾空搬离,将地下室交给潘先生夫妇。
说真的,这场历时多年的奇葩纠纷,也给所有买房、卖房的人提了个醒。
对买家来说,买房千万别只看户型、面积和价格,一定要全屋细致查验,确认阁楼、地下室、储物间等附属空间的归属,白纸黑字落实在合同里。
而对卖家而言,刻意隐瞒房屋配套信息、钻合同漏洞,不仅违背诚信底线,最终,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房产交易无小事,多一份细心、多一份坦诚,才能避开后续的纠纷与麻烦。
【l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