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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河北沧州,一男子办贷款,原本想贷42万,行长让他贷195万,多出来

“太可怕了!”河北沧州,一男子办贷款,原本想贷42万,行长让他贷195万,多出来的153万给银行用,按月息1.8给他利息,之后,为生意周转,男子又要贷100万,行长要他贷200万,多出来的给银行用,月息2分,无任何风险,男子觉得他是行长,对他十分信任,行长打了借条,男子把钱给了行长,男子一算,一共贷395万,自己拿到162万,其余都到了行长指定的账户,不料,行长拿到钱就翻脸,本金不给,利息不还,找行长要钱,行长只管敷衍,不久,行长被逮捕,男子这才知道,行长诈骗了1.2亿,钱要不回来,银行又把债权卖了,第三方追着男子要钱,男子崩溃了。

2014年年底,韩先生想做生意,可生意需要资金,他立刻就跑到银行办理贷款。

按照他的计划,他需要贷40多万,接待他的是支行行长孔某旺。

孔某旺一听他要贷款,给他出了个主意,让他多贷点出来,多贷的钱给银行使用,他会按月息1.8分给韩先生利息。

韩先生一听,对方是银行行长,说的话肯定不会有假,再说,所有手续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看起来规规矩矩。

韩先生放下了戒心,按照孔某旺的提议,最后办了195万贷款,自己留了42万用。

剩下的153万,被孔某旺拿走,孔某旺给韩先生以他个人名义打了欠条。

又过了俩月,也就是2015年2月,韩先生需要周转,又要贷款100万。

孔某旺这次更干脆了,他让韩先生用儿子名下的资产抵押,直接贷了200万出来,多的钱还是给银行用。

孔某旺还说,利息不用韩先生家还,稳赚不赔,韩先生一听,不用还利息,这可是好事,他立马就答应了。

就这样两次贷款,韩先生贷了395万,他自己实际只用了162万,剩下的钱全进了孔某旺指定的账户。

无独有偶,当时还有位程先生,用自己的门市做抵押,在这家银行批了200万贷款。

孔某旺知道后主动找上了门,说要借这200万额度给银行用,用不了多久就会归还。

他还承诺,按月息2分给利息,绝对没风险,他还保证,会按期把钱还给银行。

程先生一想,对方是堂堂银行行长,代表的是银行,还能骗自己200万?

他没有丝毫的怀疑,立刻把200万给了孔某旺,孔某旺也是给了他一张借条,程先生丝毫没想到,他还会被一个行长给骗了。

之后麻烦来了, 孔某旺拿到钱后,既不给利息,也不给本钱,每个月的贷款利息反而得程先生自己还!

从此以后,程先生每天都给银行还利息,一共还了99.4万。

直到2017年9月,程先生实在没钱还了,他天天找孔某旺要钱,可孔某旺搪塞敷衍,就是不肯给钱。

2018年1月,孔某旺因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警方带走,同年2月,又因为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正式逮捕。

程先生和韩先生他们这才反应过来,什么银行用钱,什么无风险,全是孔某旺自己编的瞎话。

实际上是,他们的钱全被这个人骗走了!而且,被孔某旺用同样手段坑的不止他们两个。

孔某旺利用自己行长身份,打着“银行倒贷”“内部使用”的旗号,骗了多个受害人贷款,加起来的资金有1.2亿。

受害者和韩先生、程先生一样,钱没拿到,自己还得背几百万贷款。

现在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这钱是否能追回,到底该谁还?

孔某旺是银行支行行长,当初也是利用职务身份骗的大家,银行要不要负责任?

之后一审判决,孔某旺犯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数罪并罚,孔某旺被判无期徒刑,罚金20万,退还受害人1.2亿元,并追缴孔某旺北京房产。

孔某旺不服,提起上诉,同时,检方也提起抗诉。

案件到了省高院,经过审理,高院维持一审定罪量刑,责令孔某旺退还1.2亿。

他在北京密云的房产也会被追缴拍卖,卖了的钱会用来赔大家的损失。

可就算是这样,不少受害人的钱能不能全额拿回来还是未知数。

可是,2023年9月,银行把债权卖给了第三方公司,公司撵着韩先生要钱。

韩先生急了,当初贷款,他抵押了房产和土地,如果还不起钱,对方要来收走房子和土地。

韩先生认为,是孔某旺欺骗了他们,贷款资金应该谁用了谁还。

他贷了395万,自己到手162万!韩先生向高院提出申诉,请求重审,要求对孔某旺的财产详细清算,以确定涉款项的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孔某旺以行长身份 诱 骗 贷款,银行监管失职。

受害人可要求银行对被骗资金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非仅由个人退赔。

贷款需谨慎,千万不能因为对方是行长就掉以轻心。

你想要他那点高额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