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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女子早产双胞胎,命悬一线,就找大伯借115,000元救命,她以房子抵押

四川成都,女子早产双胞胎,命悬一线,就找大伯借115,000元救命,她以房子抵押给大伯,大伯毫不犹豫借钱给她,可是13年后,房子涨价,女子把房子给卖了,不把房子给大伯了,大伯一家人气得和她断绝关系,可她反而还要告大伯。
 
13年前,邱大爷的兄弟找到他,说他的女儿早产双胞胎,情况非常危急,需要一大笔钱,他和女儿都希望邱大爷能够借钱帮一帮他们。
 
邱大爷作为长兄,亲侄女命悬一线,他怎么可能视而不见,他身上也是有钱的,这是他辛辛苦苦积攒起来的血汗钱,这个时候,不借钱给侄女救命,说不过去。
 
并且侄女还口口声声承诺,只要借115,000元,就把自己的那套安置房抵押给大伯。
 
当时的邱大爷一心只想着救亲侄女的命,其他的都不怎么放在心上,他毫不犹豫地借钱了,亲侄女的命救回来了,这比什么都重要。
 
至于侄女抵押的那套安置房,这13年来,侄女一直没有过户给邱大爷,邱大爷也没有太在意,都是一家人,谁住都是住,等侄女缓过来了,再让侄女把那套房子给他也行。
 
可十三年后,邱大爷突然接到侄女打来的电话,她说房子卖了,不能履行协议了。
 
邱大爷听了整个人都傻了,他非常信任自己的亲侄女,最后亲侄女给他来这句话,实际上就是想说:“我不想把房子给你了!”
 
一种被背叛的感觉,瞬间充斥着邱大爷的心,让邱大爷感到很难受。
 
他早有所闻,侄女抵押给他的房子早就涨价了,侄女不想把房子给他,也是人之常情。
 
可侄女曾经的承诺呢?他曾经救侄女的命,这份情又怎么算?侄女怎么可以这么没有诚信。
 
邱大爷还有儿子,邱大爷所有的财产以后都是要留给儿子的,如今侄女把抵押的房子给卖了,相当于邱大爷失去了一大笔钱。
 
于是邱大爷就跟侄女商量,既然房子卖了,那么就给一半的房款,可是侄女拒绝了。
 
邱大爷无奈之下,只好找媒体来调解,这个时候子女却警告他,如果再找媒体,她就要追究邱大爷的刑事责任,侄女想告他。
 
这下邱大爷心寒了,曾经侄女要救命的时候,苦苦哀求他,他毫不犹豫借钱救命,这换不来一句感激,如今还换来了仇恨。
 
真是升米恩,斗米仇!
 
于是邱大爷依然找媒体来理清楚这件事情,这时候侄女就说了,他们早就签和解协议了。
 
原来邱大爷的侄女和邱大爷的儿子确实签了和解协议,愿意返还是抵押房子的115,000元,顺便还支付了过渡费26,560元。
 
他们是瞒着邱太爷签的这个协议,他们知道,如果邱大爷知道这件事,他肯定是不会同意的。
 
面对这份和解协议,邱大爷不认可,房子涨价,远远比这些钱多多了。
 
邱大爷其实刚开始的时候,也只是想分一半的房款,不想追究那么多,如今侄女和兄弟都在算计他,他最心寒的就是这个。
 
当初侄女要救命的时候,他就是兄长,他就是要有手足之情,要他理所当然地借钱救命,如今房子涨价,侄女不顾救命之情,把房子卖了,不履行承诺,实在让他接受不了。
 
侄女借款的时候,把房子抵押给大伯,亲人之间,就算没有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也不应该不讲承诺。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及司法实践,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即使他们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他们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邱大爷有权获得房子的优先受偿。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约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仍可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现在侄女把房子给卖了,这就是违约行为,她应当补偿邱大爷的损失。
 
虽然邱大爷儿子和侄女签了和解协议,邱大爷是不知情的。这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可撤销这个协议。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总而言之,侄女的行为非常伤亲人之间的感情,以后有难啊,真的会没人来帮他的。
 
那么你对这个侄女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黄金三十分栏目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