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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卖房,报价200万,中介却劝她降到150万。中介自导自演,谎称男子买家

上海,女子卖房,报价200万,中介却劝她降到150万。中介自导自演,谎称男子买家只出140万,又哄她签托底协议,还谎称公司是一家。不料,买家持续压价,中介又骗买家称房东出底价175万。直到双方网签见面,真相炸裂:女子只拿149万,买家实付176万,26万被中介私吞! 俞女士手中有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想要出售。 为了省去自行交易的麻烦,她特意委托了中介胡某帮忙代办卖房事宜。 她本以为找专业人士能顺利成交,却不料一步步落入了别人设计的陷阱。 俞女士便明确告知中介胡某,自己的房子报价200万,只要价格合理,就希望尽快完成交易。 可胡某接手后,非但没有积极寻找意向买家,反而频频找到俞女士,不断劝说她降价。 他先是大肆渲染当下房产市场行情冷淡,称高价房源根本无人问津,轮番给俞女士施压。 最后直接劝说俞女士把售价降到150万,这个价格比俞女士最初的报价低了整整50万。 俞女士起初十分抗拒,不愿大幅降价,但架不住胡某反复忽悠、夸大卖房难度,渐渐也开始担心房子难以出手,内心变得犹豫不决。 为了让俞女士彻底接受150万的低价,胡某干脆自导自演了一场砍价大戏。 他找到俞女士,装作一脸为难的模样,谎称已经找到了意向买家余先生,但余先生态度强硬,只愿意出价140万购买,还放话不肯降价就放弃交易。 胡某一边假意帮俞女士“争取”,一边哄骗她同意150万的成交价,还当场拿出10万元定金,催促俞女士签订托底协议。 俞女士接过协议时,发现协议上的公司名称,与胡某之前所说的中介公司名称不符,当即提出了质疑。 可胡某面不改色,随口谎称两家公司是同一家,只是注册名称不同,让俞女士放宽心。 单纯的俞女士没有过多怀疑,便听信了胡某的谎言,签下了这份托底协议。 与此同时,胡某转头又对买家余先生展开了欺骗。 余先生本就看中了俞女士的这套房子,在和胡某沟通时,多次询问房屋的真实底价。 可胡某却刻意隐瞒俞女士的报价,反而欺骗余先生,称房东俞女士的底价已经涨到175万,还说这是俞女士的最低让步,再也不能降价。 期间余先生觉得价格偏高,想要再压低一些,胡某又以“房东坚决不让步”“房源抢手,不尽快定就会被别人买走”等话术催促。 余先生信以为真,只能按照胡某给出的价格准备交易。 就这样,俞女士和余先生全程被胡某隔绝开来,没有任何直接沟通。 所有信息都通过胡某传递,两人完全被蒙在鼓里,各自按照胡某编造的虚假价格推进交易,丝毫没有察觉异常。 直到双方约定好进行网签,当面核对房款相关事宜时,两人才发现胡某的骗局。 对账时,俞女士坦言,自己一直被胡某忽悠,以为最终成交价就在150万左右,实际到手的售房款仅有149万。 而买家余先生却十分震惊,当即表示自己实际支付的房款足足有176万。 双方一对账,真相瞬间水落石出:俞女士只拿到149万,余先生实付176万,中间26万的巨额差价,竟全部被中介胡某暗中截走、私自侵吞。 俞女士和余先生都被胡某耍得团团转,两人愤怒又委屈,自己卖房本该拿到的钱款被无故克扣,余先生也多花了冤枉钱。 事后,俞女士和余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胡某全额退还被私吞的26万元差价。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必须如实报告交易信息;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中介费,还要赔偿损失。 本案中胡某分别欺骗俞女士、余先生,隐瞒真实成交价。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返还差价。 因为是欺诈签的合同,所以合同无效,俞女士和余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同时,要求退还全部中介费,还可主张三倍服务费惩罚性赔偿,还可向住建部门举报,要求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