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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一 62 岁大爷翻出一本二十多年前的绿色存折,上面清楚记着还有 359

河南商丘,一 62 岁大爷翻出一本二十多年前的绿色存折,上面清楚记着还有 35900 元。谁知,大爷揣着存折去银行,银行翻了半天系统,说查不到这笔钱了。

大爷不信邪,一趟趟往银行跑,对方磨磨蹭蹭给了一万八,剩下的一万七千九再没了动静。银行说可能是他早年挂失取走了,又说系统升级数据丢了,还辩称这笔钱是跟哪个私人之间的借贷。

大爷攥着那本盖了红章的老存折,越想越不服气,索性把银行告了。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二审开庭那天,银行代理人把话头换了方向。之前一直说系统里查不到,这回不提了,改口说这笔钱恐怕是李某和案外人胡某之间的私人往来,胡某早年在信用社当过负责人,钱也许是胡某私下经手的,跟机构没关系。

这句话反倒把一段旧事翻了出来。李某存折上的开户日期是 1999 年 5 月,那个年头在河南的乡镇上收存款的,多半不是今天门口挂着农村商业银行招牌的那种网点,而是农村信用合作社。

1996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让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1997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把信用社的设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统一规范起来。李某当年递钱进去的那个柜台,盖在存折上的那枚红章,就是那段时期的产物。

到了 2003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先在浙江、江苏、山东、吉林等八个省市铺开,之后推向全国,主要任务就是把信用社改造成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县市统一法人的信用联社。

河南的县域农信社也是在这一轮里陆续挂上了农商行的牌子。所以才有了现在这种场面:储户手里的存折写着某某信用社,去办事的门店已经改了名。

不少人碰上这事心里先凉半截,觉得当年那家机构都没了,钱还能找谁要。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写得很直白,法人合并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改制只换组织形式,不消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也要求金融机构变更、终止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处置债权债务。负责人换了人、离了岗,跟机构该还的钱是两码事。

一审时银行还抛过一个听起来很专业的理由:二十年前的业务,凭证保管期限最长十五年,早超期了,拿不出原始凭证不能怪银行。

这话的出处是 1998 年 8 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当时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 15 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 25 年,其他会计账簿保管 15 年。按老规矩算,1999 年到 2004 年那些传票分户账,确实可能在 2019 年前后到期。

问题是这套说法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拒付理由。2015 年 12 月 11 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以第 79 号令发布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最低保管期限统一提到 30 年。

更要紧的还有一条: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事情了结。一本余额三万五千九、从没办过销户的存折,正属于没结清的那类。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又把机构的保管责任压得更实。银行系统查不到记录、找不到原始档案,在法律上不等于可以免除兑付责任。

至于挂失和销户这两种猜测,在制度上根本不可能不留痕迹。1992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以第 107 号令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1993 年 3 月 1 日施行,正是李某开户时适用的规矩。

条例要求储户遗失存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挂失,机构核对无误、过了规定等待期才能补领或支取。

真办过挂失,就会有签名的申请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补发记录;真销了户,就有销户凭条和收回的旧存折。银行一张纸都没交上来。

还有个时间节点值得一提,2000 年 3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当年 4 月 1 日施行,开户必须用实名、出示身份证件。

李某开户在这之前,手工记账、资料简略的背景由此可解。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第九十条,李某把存折原件摆上法庭,债权就算初步证成;

银行要推翻,得拿取款凭证、挂失记录、销户手续,或者证明借贷合意和资金流向。单纯主观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还写着,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

那本墨绿色封皮边角卷起的存折,最后一笔停在 2004 年 8 月 24 日,取走 800 元后余额 35900 元,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金 17900 元加利息照付。

信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