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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一21岁女子正在家里睡觉,结果因窗门未关严,一男子拿着刀子径直闯了进来

湖北荆门,一21岁女子正在家里睡觉,结果因窗门未关严,一男子拿着刀子径直闯了进来,女子当即惊醒后还未来得及任何反抗,冰冷的刀子就触碰到了自己的脖子,男子要求女子脱掉衣服后两人发生了两次关系,完事后,男子又将对方身体用水擦拭了一遍后方才逃走,没想到这一跑就是12年。

据悉,男子周某出生于79年,初中学历也没有固定职业,但是却因游手好闲有盗窃前科。

12年8月的一天凌晨,周某溜达到一处物流园旁的私房后,便进入了三楼李某的家中,此时的李某刚满21周岁,因为这处私房房租便宜,所以李某便租了下来独身一人居住生活。

当周某进入房间后,李某当即惊醒,还未来得及任何的反抗,冰冷的刀子就贴在了自己脖子上,无奈李某只能求饶不让对方伤害自己。

周某则要求李某脱掉衣服,随后便和李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完事后,周某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在房间里找来脸盆,接上水之后又拿来毛巾,对着李某的身体进行一遍遍的擦拭,希望将痕迹彻底清除。

在周某觉得擦的差不多后,再早上6点多的时候,周某方才离开了房间,随即李某便报了警,因为报警及时,警方在房间里提取到了周某的指纹,而且也将李某带去医院提起了相关检材,在李某的胸部的位置,提取到了周某的DNA生物信息。

然而,周某却如人间蒸发一般,从此彻底失去了消息,不过,警方并未放弃寻找周某,时间转眼来到了24年,周某最终被抓获归案。

可是归案后周某却表示,时间太久了,自己记不清了,不记得自己曾经有过侵犯他人的行为。

而周某的辩护人甚至也表示,刀子找不到了,没办法证明是暴力行为,而且,虽然现场有周某的指纹,但是只能说明周某接触过这个物品,或者说是去过现场,但是干过什么就没办法说明了,更何况,虽然在受害人胸部检测出了周某的DNA,但是到底是什么物质没办法确认,所以,没有完整证据证明周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言外之意,周某的辩护人给周某做的几乎就是无罪辩护了,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对李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但是,因为证据不止这一点,李某还是一眼就辨认出了周某的模样,而且李某还表示,周某腋下有肉瘤,左胸部有划痕,而周某身体确实具有李某说的这些特征。李某则供述,当年在一家餐厅打工,2012年就没去过物流园附近,而且自己也不认识李某,不会对她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周某到底会是被无罪释放,还是会被判刑?

毫无疑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有受害人陈述,有被告人供述,也有现场的勘验和对受害人身体进行检查的记录,在受害人身体上,确实留下了周某的DNA,两人由于不认识,受害人对被告人的描述符合客观事实,也排除了被害人诬告的可能性,虽然在受害人体内,检测出了米青斑,但是无法确认是周某的,但是,结合全部案件证据,法院认为周某对李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因为周某拒绝认罪悔罪,加上周某之前有多次犯罪违法记录,因此法院酌情从重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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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