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谁呢?”河南,男子1995年在银行存了1万元,办的一年定期。男子给忙忘记了,直到30年后才找到这张存单,他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并按照存单月息9.15‰算利息。可银行却称定期早就超时效了,系统算不出利息。他们让男子去起诉,法院怎么判他们怎么给。男子告上法庭,结果让他傻眼。
今年2月,李先生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在家里翻箱倒柜找资料,整理物品时,竟然找到了一张30年前的存单。
这张存单是他1995年12月9日去银行存的,存了1万元,办的一年定期,到期日期是1996年12月9日,月息9厘15毫,也就是月利率9.15‰。
那个年代的1万元不是小数目,那时普通工人一个月工资才几百块钱,可偏偏李先生家里家外事赶事,加上手头也不紧,这笔钱存进去后,他就把这事给忘记了,连存单放哪里的记不得了。
要不是这次急着找东西翻出来,这笔钱说不定就永远在旧箱子里睡大觉了。
李先生又惊又喜,拿着这张存单,找到银行,想着把本金和利息一起取出来。
结果银行柜员拿着那张泛黄的存单翻来覆去瞅了半天,对着电脑查了许久,告诉他:这笔存款时间太久远,系统里查不到记录,得回去翻几十年前的老档案,让他先回家等消息。
李先生也没办法,只能耐着性子在家等,一等就是两个多月。
到五月份银行终于给他回了话:老存根翻着了,这笔钱从来没挂失过,也没人半路取走,存单是真的。
李先生眉开眼笑,想着这回银行应该可以给自己取钱了,按照存单利率,连本带利结算。
结果银行也很为难:1995年12月9日到1996年12月9日期间,按照存单利率算没问题,可到期之后,就不能按照当年的定期利率算了,只能按照活期来。
李先生不乐意了,好好的钱存你们银行,凭啥后面二十多年只能按活期算?
双方没谈拢,银行只好跟李先生交底:这存单跨越了30年,定期也已经超时效了,系统里算不出利息,他们建议李先生去起诉,法院怎么判,他们怎么给。
李先生告上法庭后,法院给判了。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1995年把1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出具定期存单,这份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李先生的存款所有权始终受国家法律保护,银行必须履行当年合同里的兑付责任。
但是利息应该怎么算呢?
《储蓄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正常支取的,存期内按存单约定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储户当初和银行约定了存单自动转存,到期后本金加利息会自动转存同期限的新定期按转存当日的定期利率计息,不会直接按活期算。
像李先生这张1995年的老存单,没有标注自动转存约定,那超过1年原定存期的所有时段,只能按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不能再沿用当年的高定期利率。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返还1万元存款本金给李先生,存款利息按照分段计算,一年存期内按存单写明的月利率9.15‰计算利息;1996年12月10日到期次日到实际清偿之日的所有逾期时段,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
不少人会问,三十年过去银行系统换了好几轮,老档案丢了怎么办?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存单是真实债权凭证,储户已经拿出了合法有效的存单完成举证。
银行如果说这笔钱已经被取走、或者账目不存在,就必须拿出对应的支取底单、兑付记录来佐证自己的说法。
档案丢失、系统迁移是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不能把这个后果甩到储户头上。
虽说30年前的1万元和现在的1万元根本没法比,但是这事还真不能怪银行。
李先生自己存的一年定期,结果到期之后给忘了取,也没办转存,那到期之后利息就只能按照活期算了。
把钱存入银行,一定要及时转存,以免平白亏掉不少利息,怪心疼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