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开车去加油站,加油时机器突然停工,工作人员离开了一会,男子就自己上手拿油枪加油。工作人员看见了也没制止,结束时,几滴汽油溅到了男子裤子上,这一幕员工也看见了,但没吱声。谁料男子离开加油站开了4.3公里后,因为裤子不停受到摩擦产生静电,直接把裤子上的把汽油引燃了,导致男子下体突然起火,落下终身伤残。男子认为员工明明看见自己身上溅了汽油,却不出言提醒,有重大过错。他诉至法院,结局太唏嘘!
陈先生现在换药,都不太敢往下看。
肚子和大腿根那片皮,颜色深浅不一,一块一块的。
188天,他差不多把医院住成了家,手术台上躺了一回又一回。眼瞅着疤快长好了,又破溃,又得重新来。
那种疼,他说不清是什么滋味,就是让他整宿整宿合不上眼。
而这一切的开头,只是因为裤子上溅了几滴汽油。
2025年3月12号傍晚,建虹路上的一家中石化加油站。陈先生急着去办事,把车开进去,工作人员提着油枪来加。
加到一半,枪跳了,机器也停了,那人转身走开。他等不住,心说加油能有多难?就自己抄起油枪接着灌。
就在这时,那名员工回来了。他也看见一个顾客自己端着油枪站在那儿,但是这名员工没有阻拦,也没吱声。
油满收枪的时候,油不慎溢出来,顺着往下淌,溅了陈先生一裤腿。
离谱的是,现场工作人员目睹全程,既没有帮忙擦拭清理油渍,也没有一句“汽油沾身上别乱动,静电一点就着”的提醒。
员工全程冷眼旁观,最后直接放任带着满身汽油的陈先生驾车离开。
等车开出加油站,陈先生跑了15分钟,4.3公里后,因为裤子和座椅、和身体蹭来蹭去,攒出来的静电,“啪”一下,就把布上那点汽油引着了。
火是从下身烧起来的,陈先生坐在车里,几分钟的工夫,被烧成特重度烧伤,落下终身伤残。
后来消防也证实,就是衣物的静电,引燃了附着在裤子上的汽油。
再后来,陈先生打官司。一审,终审,法院认为,加油站没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过错重大,担八成责任,赔245362.53元。
开加油站,最该守的是什么?是安全。汽油不是矿泉水,洒身上擦擦就完事,它跟静电凑一块儿,是能要命的东西。
员工跳枪走开在先,回来见人自己加油不制止在后,眼看油溅上人家裤子,不清理、不提醒、不拦人。
如果员工做到位了,可能后面都不会有那场火。这就是让陈先生最意难平的地方。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油站属于高危经营场所,必须保障顾客安全。
工作人员看见顾客私自操作油枪、衣服沾上汽油,既不制止,也不帮忙清理、提醒起火风险,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陈先生自己擅自拿油枪加油,也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划分责任,加油站承担八成赔偿。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 2026-9-10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