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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贪污被抓,明朝有一种刑罚让所有贪官闻风丧胆,比死还难受。 洪武年间,朝

古代官员贪污被抓,明朝有一种刑罚让所有贪官闻风丧胆,比死还难受。

洪武年间,朝廷处置贪官,有时候不止于死。

犯官被处决之后,还有一道程序:将皮剥下,内填稻草,缝合成人形,穿上官服,送回该官员原来任职的衙门,摆在明处。

各地专门设有叫"皮场庙"的场所用于存放。

某些衙门里这样的东西不止一具,新任官员上任,有时会在差房某处发现前任留下来的那件东西,立在那里,不用解释。

这叫"剥皮实草"。

一个死了还要被这样处置的官员,在当时人的观念里意味着什么,大概不难想象。

要说清楚这件事,得从朱元璋的来处讲起。

朱元璋出生在元末的濠州钟离,今天的安徽凤阳,家里世代佃农,靠租种别人的地过活,遇上灾年就直接撑不住。

朱元璋十六七岁那年,家乡先遭旱灾,接着来了瘟疫,父亲、长兄、侄儿在一个多月里相继死去,家里拿不出买棺材的钱,连块可以埋人的地都没有,最后是邻居刘继祖出手,才有了落葬的地方。

这段往事,朱元璋后来亲手写进了《皇陵碑》,用的不是堂皇的帝王文体,是把家里遭难的经过一条条记下来,语气平实。

父母兄长死后,朱元璋去皇觉寺剃度为僧,没多久寺里也断了粮,只能出门化缘,在淮西一带流浪了三四年。

走过许多地方,见识了元末底层的真实面貌。

地方上的征税、摊派、官员与豪绅之间的勾连,普通人在那中间是什么处境,他不是从书上读来的,是在那几年里亲眼见识的。

后来加入郭子兴的义军,再后来逐步自立,打下集庆(今南京),立国大明,年号洪武。

历朝开国,通常都强调吏治清明,背后的道理是腐败侵蚀税收、拖垮军队、动摇政权。

朱元璋自然也懂这套制度逻辑,但在这层逻辑之外,他父母兄长死去的那一年,他才十七岁,那不是理论里的东西。

这种态度,最终落在了制度上。

建国之后,朱元璋颁布《大明律》,对官员受贿枉法的处罚设了法律标准。

在此基础上,他又亲自颁行《御制大诰》,前后共四次。《大诰》收录了大量洪武年间的处置案例,由朱元璋本人作注,其中明确列出了"剥皮实草"的适用情形。

朱元璋还下令将《大诰》大量印刷,在全国范围内分发,要求各家各户收存一份,各地学校要讲授其中的内容。

据史料记载,凡家中存有《大诰》者,若犯了某类罪行,量刑上可以减轻。

这条规定本身说明,朱元璋希望《大诰》真正流通起来,成为尽可能广泛的社会知识,而不只是官员之间的内部规则。

关于"剥皮实草",它之所以在当时人眼里重于单纯的处死,在于死亡之后仍然没有结束。

皮被剥走,填充稻草缝合成人形,送至原来任职之处展示。儒家传统观念里,身体的完整与死后的状态有其特殊分量,这套处置的震慑用意,是摆明了要让后来者看见的。

洪武年间规模最大的反腐清查,郭桓案是绕不过去的一件。

洪武十八年(1385年),户部侍郎郭桓主导了一场涉及征收秋粮的大规模舞弊,账目做假,上下串通,牵连范围极广。

《明史》对此有专门记录。

案件查处后,郭桓等主犯被处以极刑,是洪武年间单次反腐案件中记录最为详细的之一。涉案总人数,各类史料的说法存在较大出入,具体数字这里不引。

郭桓案之前,洪武九年(1376年)还有空印案。

地方官员在空白文书上预先盖好官印,到京核销账目时再填写数字,省去来回奔波的麻烦。

这个做法在元代就已存在,许多经手的官员认为这属于行政变通,谈不上贪腐。

朱元璋的判断是,凡在空白文书上预先用印,就是对朝廷的蒙蔽,性质上有根本问题,彻查随即展开,涉案官员的处置覆盖面相当广泛。

这套手段的实际效果,朱元璋自己有过陈述。

《御制大诰》里,朱元璋描述了自己面对的现实:腐败案件一批接一批处置,却始终没有断绝。他的意思大致是,刚处置了一批,转头又有人照样做了。

这段话出自他本人的手笔,是他对整个洪武年间这场持续反腐清查的自我评述。严刑峻法之下,腐败作为一种现象,在洪武年间始终没有消失。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驾崩,年七十一岁。

《御制大诰》在此后逐渐失去实际效力,后代皇帝没有沿用这套做法的记录。"皮场庙"也在后来的史料里渐渐淡出,不再见于官方制度文本。

大明往后走,走到嘉靖、万历年间,官场的问题以另一种面貌展开,跟洪武年间已是两个时代的事了。

《皇陵碑》里那个连埋父亲的地都没有的少年,和《御制大诰》里亲笔写下处置条款的皇帝,是同一个人。

两件事放在一起想,说不上奇怪,也说不上好理解。

参考来源:
[明]朱元璋撰:《御制大诰》(洪武年间刊本),参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卷二《太祖本纪》、卷九十三《刑法志》
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