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落网间谍大多不是被利诱,而是主动叛国。
更可怕的是,这群人身居关键岗位,个个衣食无忧、学历顶尖,是社会精英。拥有优渥的条件,为何偏偏选择背叛自己的国家?
看到国家安全部近年来公开的一些间谍案件,我认为真正值得警惕的,并不是“高学历的人为什么也会出问题”,更不能简单得出“学历越高越危险”的结论。
真正需要反思的是:一个人一旦进入重要岗位、能够接触敏感信息,我们到底应该把安全寄托在个人自觉上,还是用制度把风险尽量挡在泄密发生之前?
在我看来,答案显然是后者。
先把一个容易被夸大的说法说清楚。
网上有人说,现在查获的间谍“几乎都是主动投靠”,甚至称“主动投靠已经成为主流”。截至目前,我没有查到国家安全机关公布过能够支持这一比例判断的统计数据,所以这种说法不能当成事实。
2024年12月16日,国家安全部公开通报多起涉案人员主动投靠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案件。
其中,钟某原系某涉密单位下属企业聘用人员,离职创业后因商业纠纷陷入经济困境,随后登录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官网主动投靠,还谎称自己是涉密单位领导,希望与对方合作,并提供了其原先参与的某涉密项目情况。
2025年2月7日,国家安全部又通报韩某某案。韩某某案发前在某重要涉密单位工作,因为追求奢靡享乐,产生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出卖涉密文件资料换钱的念头。
他利用借调到核心涉密部门工作的机会,使用私人硬盘拷贝文件、用手机偷拍资料,随后主动联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
到了2026年3月10日,国家安全部公布李某案。
李某大学学习临床医学,毕业后曾在某休养单位负责退休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被单位开除后,他因个人怨恨等原因,整理此前违规下载存储的涉密、敏感材料,并企图通过有关渠道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联系,最终在即将离境前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6年4月16日公布的徐某案同样具有警示意义。
徐某是一名退役军人,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试用期。因为投资失败和经济压力,他主动联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将服役期间私自留存的资料逐页拍摄后发送给对方,以换取非法利益。
为了掩盖自己的行为,徐某后来甚至拨打12339,谎称自己发现了境外间谍账号,是在与对方进行“周旋”,还提供经过删减的聊天记录。
最终,徐某被行政拘留5日,并在公务员试用期期间被取消录用。
这些案例放在一起,我认为真正应该讨论的,不是“哪类学历的人更加可靠”,而是关键岗位的权限管理和风险防范能不能跟得上。
学历只能说明一个人在某些专业领域接受过多少训练,不能天然证明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守法意识。
同样,留学经历、正常浏览境外公开信息、与外国人进行正常交流,也不能被简单视为风险标签。
真正有效的办法,是把制度做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
这意味着,真正可靠的安全防线不能只靠一句“我相信这个人”。
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让权限与岗位相匹配,让敏感操作能够依法留痕,让离岗离职后的安全管理得到落实,让真正异常的行为能够更早进入风险防范视野。
2026年6月22日,国家安全部公布的张某案,恰好说明了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张某在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与一家所谓投资咨询公司建立有偿咨询关系。国家安全机关后来查明,相关人员实际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工作人员,对方从张某抵达境外后就将其列为策反对象,并以咨询合作为名逐步进行拉拢。
回国以后,张某因在单位多次接受反间防谍教育,逐渐对对方身份和意图产生警觉,随后断绝联系,并主动向单位报告相关经历。
鉴于张某主动报告、此前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发现异常后及时终止联系等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最终依法决定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至少说明一点:
国家安全教育的目的,不应该只是让人害怕,而应该让真正处于风险中的人能够识别陷阱、守住底线,出现问题以后知道应该向谁报告。
所以我认为,这些案件真正给我们的提醒很清楚。
对于主动投靠、窃密卖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当然必须依法惩处;但与此同时,更重要的还是把教育、人员管理、保密制度和技术防范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国家安全不能只赌一个人的道德,也不能靠人人互相怀疑。
真正可靠的防线,是个人的守法意识和制度约束同时在线。
如果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线索,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反映。国家安全机关目前公开的举报渠道包括12339举报电话和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
这比制造标签、扩大猜疑更有意义,也比事情发生以后再追问“他为什么会这样”更加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