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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对男女之事上瘾,约了女子提供上门的特殊服务,男子说给3000元女子,见面后

一男子对男女之事上瘾,约了女子提供上门的特殊服务,男子说给3000元女子,见面后二人立刻发生了关系。没曾想,激情的运动后男子却变脸了,他不仅不肯给钱,甚至还把女子给控制住了,拿出工具开始威胁女子,要求女子拿出10万元给她。女子交付钱款后,男子一转眼就挥霍掉了,还要求女子不要乱说话,只当是自己的借债。随后男子扬长而去,女子立刻报了警。

案发后,男子被抓捕归案,女子则被另案侦办调查。(澳门日报,8月26日报道。)

一男子孙某长相是高大帅气的,37岁,看着是一表人才,谁想到,竟然对男女之事上瘾。

事发这一天,孙某也正是寂寞难熬的很,就约了一个女子,要求她提供上门的特殊服务。

女子这边也是有这样的业务的,就是上门的话,价格要高一些。

当时跟孙某这边合计的价格是3000元,孙某一口就答应了下来,愿意现在就需要服务,发了地址,让女子赶过来。

循着孙某的家庭地址,女子就上门了,事前没有给钱,二人就先是一番缠绵起来......

完事之后,女子则收拾了自己的衣物,准备要离开了,也要求男子支付钱款。

男子眼看着已经“共赴巫山”,但是他却打定了坏主意,并不想付钱。

又不肯支付钱款, 还想着要讹女子一笔,随后就拿出了一个工具,抵住女子要求对方交出钱款。

一开始是要走了8万,后来又不断增加数额,最后合计要走了女子10万元。

女子也是不忍心自己被伤害,跟男子出门,到外面去兑了钱,随后乖乖的交付了钱款。

眼看着10万元到手了,孙某则威胁女子:这件事你可不要乱说,不然以后还是会对你不利。现在拿走了你10万元,就等于我找你的借款,没有其他性质。

眼看着女子点点头,孙某也就没有伤害她。

随后这二人就分开,各回各家。

次日,女子就跟朋友抱怨这件事,说自己很倒霉,很晦气,没有赚到一分钱,还被对方讹钱了。

说到这里,朋友建议她,立刻报个警吧,这件事闹大了,性质很恶劣的,不要害怕,还是公开吧。

想到此,女子这才决定报了警。

遇到办案人员之后,女子带着他们来到了孙某的家中,本来是准备讨要钱款的,而孙某则先被逮捕归案,抢走的10万元,后期再作商议。

在孙某的家中,还找了案发时候他手里的工具,孙某自己承认这是他到超市里购买回来的。

目前孙某已经被移交到相关部门侦办。而女子则涉嫌到做男女之间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另案调查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男子跟女子约定违法的行为,之后胁迫取走财物,谎称是借款,但是没有真实还钱的意思,使用工具来作为胁迫的手段。男子不仅涉嫌治安违法,还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工具做出了暴力胁迫,压制被害人反抗,并且当场取走了财物,此举构成了抢劫罪。

男子实施了暴力行为,展示了手中的工具,这让被害人不敢反抗,也不能反抗,随后女子只能当场交付了10万元,男子的行为直接可以定性为抢劫罪。

抢劫罪情节比较恶劣,基本的量刑就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如果是处在封闭的场所,还可以直接升档到10年以上。

男子的行为,具备主观意义上的犯罪,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暴力胁迫获得财物,完全符合刑事犯罪,依法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此举不触及刑事犯罪,但是要面临治安处罚。一般情节,要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要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男子的行为,已经触及了该法令,需要依法做出治安拘留、罚款。另外犯下的是刑事罪行,跟行政处罚需要分别处理,而不是择一处罚。

女子的行为,也触及治安违法,虽然后面成为了受害人,其交付的钱款刑事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后期要单独评价。

男子所谓的借条,是在胁迫状态下出具的,属于受胁迫形成,本质上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信源:澳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