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看到女子比自己小16岁,就心动了,和对方发生了关系后,并一直保持着联系,但是他又觉得和前妻还是有感情,并且前妻更加的适合过日子,因此又和前妻复婚了,但是小女友却无意之间发现怀孕了,幸好女子身体不适,最后孩子没有保住,男子才得以脱身,不过他还是算有良心,把和自己复合的消息告知了女友,谁知对方并没有大闹,只是要求他赔偿8万的精神损失费以及5000元的营养费。不过,男子觉得太高了,只愿意赔偿1万。
男子看到自己的同事乖巧可人,心中可高兴了,整天都像小蜜蜂一样神采奕奕的围绕在对方身边。
而这位同事可比自己小16岁,要知道男子是1983年,而这位同事是1999年的,可谓是小妹妹。
当时两人还只是普通朋友,只是交往比较密切,只是因为男子喜欢去找人家摆龙门阵。
不过后来男子和前妻离婚了,离婚的缘由也就是那些家长里短摆不上台面的一些矛盾。
但总归两人缘分已尽,最后还是分道扬镳。
男子会伤心一段时间,谁知道他在无意之间又碰到了同事。
而此时,这位小他16岁的女同事也没有在公司干,两人也就变成了前同事的关系。
不过,两人并没有就此断裂,反而男子认为自己已经离婚了,更加的频繁的和对方联系。
对方年纪小,男追女隔层纱,虽然年纪相差16岁,但是女子也禁不住对方这样追求。
就这样,两人很快就在一起了。
可是男子总觉得和小女友在一起没有家的感觉,只有和前妻在一起的时候才感觉两个人年龄相仿,沟通也不受阻。
至于当初选择离婚,也是一直在气头上而已。
所以他又找前妻赔礼道歉,为了孩子,还是想和对方复婚。
谁知前妻等他这句话也已经等了很久了,她当初也是一时气头上才去离了婚。
这边把前妻哄好了,复婚了,可那边他又没有跟小女友分开,时常也是和对方一起吃饭逛街,还发生关系。
小女友并不知道他一心二用,最后小女友也怀孕了,本想和对方结婚,把孩子生下来。
这时,男子才是纸包不住火,终于要摊牌了,再不说就玩大发了。
当小女友知道男子已经复婚,自己情绪波动也很大,最后不知道什么原因流产。
小女友感觉感情被骗了,身体又受损了,所以直接起诉男子要求赔偿8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5000元的营养费。
男子赶紧说,我可以赔你,但也不至于是8万呀,我最多赔你1万。
可是小女友并不给他讨价还价的机会,一心想由法院来判决。
最后,法官认为8万元也有偏多,所以判定男子赔偿女子1.6万元。至于5000元的营养费,法院觉得有点过高,最后判决500元。
男子倒是高高兴兴的把这笔钱赔给女友,但是女友更不高兴,她需要男子公开向自己道歉,不然心中过不了那个坎。
但是男子不同意,这样就会暴露自己的不轨行为,也会对自己的妻子产生伤害,也会对自己以后的人品大打折扣。
所以一再要求不公开道歉,只当面道歉。
最后,法院以调解为准,对女子要求公开道歉的诉求没有予以支持。
大家觉得男子这种一脚踏两只船,对妻子和女子都是一种伤害,为什么他能够全身而退,还能和妻子安安稳稳过日子?却让小女友和妻子来承担这些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很多人会疑惑,出轨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问题吗,为什么不能让男子承担更重的责任。
首先,单纯婚外情、脚踏两条船,只要不构成重婚,属于道德层面的过错,刑法不会介入。但是这不代表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男子隐瞒自己复婚的事实,欺骗女方感情,和女方继续交往,致使女方怀孕、流产,身体和精神遭受损害。
男子存在重大过错,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和营养费。
但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想要多少就判多少,法官会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实际损害综合裁量,所以8万没有全部支持,酌情判1.6万。
另外,公开道歉属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但是公开道歉会过度披露当事人隐私,法院要兼顾双方权益。
女方确实受伤害,但法律不能无限度满足所有诉求,所以没有支持公开道歉,只可以私下当面道歉。
很多人心里不平衡,觉得男方回归家庭,好像“全身而退”。
要分清:道德上他千错万错,但法律的惩罚是有限度的。
道德可以强烈谴责,但是民事判决只能在法律框架之内裁判。
对此,大家怎么看?素材来源于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