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刀刃,何以不是行凶?——巨额贪腐凭什么天然免死?当前法律界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论调,认为经济犯罪与暴力刑事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即便贪腐数额再惊人,毕竟未曾直接剥夺他人生命,因此对经济犯罪一般不应适用死刑。对此,令人难以苟同。试问:当年的刘青山、张子善,可曾亲手杀过一人?然而,他们通过肆意贪墨、滥用职权,直接或间接致使数以千计的家庭陷入绝境,生计无着过不下去,生活难以为继活不下去。这种对民众生存根基的摧毁,与持刀行凶在实质后果上又有何异?若说“直接致死”才是死刑的唯一标尺,那么将千万家庭推入深渊的腐败罪恶行为,又岂止是“间接杀人”那么简单?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人民信任的践踏,其恶果之深重,又何止一个“没有直接致死”所能轻描淡写就能开脱?那么,“未直接杀人”又怎能成为巨额贪腐豁免极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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