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清,男子转给一名从事特殊服务的女子400元,而后对方又退了200元。对方被抓后,声称男子与其以400元的价格进行了交易,事后男子表示不满意要回了200元。警方随后找到男子,虽然男子予以否认,坚称转给女子的400元是自己向他人购买电动车的钱,因为卖家的手机没电才转给卖家的同伴儿,也就是女子,事后自己觉得电动车不好骑,又要回来了200元等等,但是警方最终还是以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男子表示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5年9月24日,警方在日常巡查时,怀疑女子陶某从事特殊服务,于是对陶某立案调查。
陶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声称,自己主要通过某平台进行交易,已经干了大半年,大概有几十次,单次从300元到600元不等,大部分是转账,一部分是现金交易。
随后,陶某还提供了平台的交易明细,并指出了哪些是交易的流水。
而其中就有一条显示,一名叫“xiaowei”的人员在2025年5月23日18:54:01通过扫二维码向陶某支付400元,后于同日19:09:41陶某通过扫二维码向“xiaowei”支付200元。
陶某解释,对方当初与自己约定以400元的价格进行一次交易,而完事后,又以不满意为由,要回了200元。
警方随后通过调查确定这名叫“xiaowei”的人员正是男子魏某,并组织陶某进行了辨认,在陶某确认后,便通知魏某到案接受调查。
不过,魏某到案后,始终坚称没有与陶某进行过交易,并声称,当时自己在一旧货市场买电动车,因为卖家的手机刚好没电了,自己就把钱转给了卖家的女同伴。
随后,自己骑行大概200米,觉得不好骑,又不想要了,和卖家沟通后,卖家又通过女同伴退还给了自己200元。
为了验证魏某所述是否属实,警方又询问魏某如何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电动车如今在哪里。
魏某表示,自己妻子和家人都不知道自己购买电动车的事情,自己在骑了10天左右,就把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老太太,而且是现金交易。
而至于现在不能联系卖电动车的男子和女子以及买电动车的老太太,魏某也表示不能。
此外,警方还想看一看魏某的聊天记录,结果发现魏某刚换了新手机。
对此,魏某解释,自己原本的手机已经用了6年,屏幕都已经坏了,自己一直想换,就在警方通知自己到案前,自己刚买了个新手机。
结果在河边看人钓鱼时,想把老手机的卡换到新手机里,手一滑,导致老手机掉到河里找不到了。
警方随后又带着魏某指认了旧手机丢失的地点,发现岸边水非常浅,具有捡拾手机的条件,而且魏某也无法准确指认丢失现场,综合考虑后,认为卖车人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折价一半将车卖掉,并且卖车人没有店铺不可能预知买车人会回来退货,在原地等待;
魏某在到案前换了手机,又恰巧把旧手机弄掉在河里,明明有捡拾旧手机的条件,魏某却不捡,且说不出准确指认丢失的位置,所说的情况与常理逻辑明显不符!
最终还是以嫖娼为由对魏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2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
魏某交完罚款、出来后,仍坚称自己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与警方再次理论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即便魏某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依然可以对魏某进行处罚。
还应当注意的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也就是说,区别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也不同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宽松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明显优势证据”这一折中标准,即通过综合审查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生活经验,判断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是否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也正是因此,虽然魏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的违法行为,有陶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以及魏某与陶某的交易流水等证据为证等等,认为警方对魏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程序也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了魏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