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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山东烟台,男子分两次向一名卖淫人员转账合计 620 元,7个月后警方

据媒体报道,山东烟台,男子分两次向一名卖淫人员转账合计 620 元,7个月后警方通过转款记录联系男子到案,而后以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男子表示自己与女子系男女朋友关系,警方仅凭交易记录就认定自己违法,证据不足,而且属于超时效处罚等等,先是申请了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鞠某真正争的,并不只是620元,而是这620元到底能证明什么。2024年9月21日和10月7日,鞠某分别向某甲转账320元、300元。

到了2025年3月20日,警方在调查某甲时,根据某甲的陈述和收款记录发现相关线索。鞠某后来到案,对相关事实作过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之后又改口,称某甲是女朋友,转账属于礼物和衣物款。

类似争议,在江苏张家港也出现过。2024年4月9日晚,曹某某被认定在杨舍镇某公寓以600元价格嫖宿董某某。

警方并非当晚现场查获,而是在5月7日办理董某某等人案件时发现曹某某的嫌疑,5月28日找到曹某某调查,次日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

曹某某不服,认为证据不够直接。但复议机关审查的并非只有转账。曹某某的陈述能够和董某某的陈述对应,微信交易记录能够关联双方身份,曹某某手机中4月9日拍摄的地点照片,又和之后的地点辨认相互吻合。2024年9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另一件事更能说明问题。2024年12月17日下午,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检查杨舍镇某足道馆,在包厢内发现工作人员马某某衣衫不整,顾客过某某下体裸露。

过某某一直否认嫖娼,解释只是正常按摩。马某某却陈述,曾以499元价格向过某某提供手淫服务,足道馆经营者的陈述、现场检查材料和视听资料也被纳入证据。

警方将过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2024年12月18日罚款500元。过某某随后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3月10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认定现有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维持处罚。

两起公开案件说明,关键并非必须有某一种物证,而是人员陈述、付款记录、现场状态、地点辨认能否彼此对应。

这也回到了鞠某最在意的问题。鞠某主张警方只是依据转账推断违法,但法院审查的材料还包括某甲陈述和鞠某此前的本人陈述。

鞠某后来提交某甲出具的证明,内容却与某甲此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材料支持。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鞠某还抓住了六个月处罚时效。鞠某最后一次被认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10月7日,警方在2025年3月20日调查某甲时已经发现对应的违法线索。

二审裁判观点认为,治安处罚时效中的 “发现”,指公安机关发现违法事实本身,并不要求在同一天查清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身份。按这一时间计算,没有超过六个月。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鞠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此后制度也发生了变化。2025 年 6 月 27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仍保留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便不再处罚的规则,也继续明确,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据此作出处罚。

与此同时,新法进一步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还应交被询问人核对,有遗漏、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更正。

鞠某案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两笔钱的金额,而是证据怎样互相印证,以及事后翻供能否得到其他证据支持。

转账不是自动定案的答案,口供也不能孤立定案,但多项证据一旦能够对应起来,案件的判断就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