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利用职务之便,明目张胆地捏女子胸部,还左右来回扯,完成诊断后意犹未尽,又强行摸了女子的胸部,女子虽然觉得不适,但以为都是检查需要。后来女子换了一个地方做检查,被告知男子的行为是违规的,女子随即报警求助,称自己被猥亵了。
8月3日,王某觉得心脏有些疼,然后她决定去做个检查。
给王某做检查的是李某,当时房间里只有王某和李某两个人,王某心里还有点紧张,她不知道李某要怎么做检查。
结果李某什么也没说,直接就把手伸向王某,在王某的胸上捏了捏,然后又拽着左右来回拉扯,王某觉得很不自在,但她又不敢出声反抗。
毕竟李某是专业的,这么做只是为了帮她做检查,王某这么安慰自己。
检查结束后,王某暗自松了一口气,她以为一切都不结束了,李某应该没有理由再对她做什么了。
结果李某又把手伸向了王某,王某本能地躲开,但是李某根本不管王某抗拒,强行又摸了一次王某的胸。
王某已经哄不好自己了,前面摸可以勉强解释为是检查需要,那后面这一次根本就是故意吃她豆腐。
虽然很不愿意承认,但王某觉得自己被猥亵了,她走出房间后哭了很久,因为她还有其他检查要做,为了不耽误,她就没有把事情闹大。
回到家以后,王某每每想起李某伸向自己的手,她就感觉浑身难受,一直熬到第二天,虽然她不确定这算不算猥亵,但她不想事情就这么算了,然后她就报了警。
8月5日,王某又换了一家做检查,然后她把自己的遭遇讲了出来,王某就想听听作为李某的同行,对李某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看法,如果说这是正常的检查行为,那王某就算再不愿意面对也只能被迫接受。
结果对方却告诉她,李某的这种检查方法是根本不会被采用的,王某听完又难过又气愤,她非常确定李某根本就是趁机猥亵她。
8月8日,王某再次找到了民警,坚定地说自己在做检查时被李某猥亵了,并配合做了笔录。
8月12日,该案件正式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李某所在的单位也告诉调查员,对这件事很重视,目前已经安排专业人员开展调查。
李某对王某的检查手法到底合不合规?是否构成了猥亵?
在《医生行业通用伦理准则》有规定:
1.异性检查隐私部位,必须有同性别医护人员或家属全程在场。男医生查女性,须有女医务人员陪同。
2.检查前须告知目的、方式及会有第三人在场,取得患者明确同意。患者有权拒绝检查或要求换同性别医生。
李某在给王某做检查时,房间里没有第三人在场,李某也没有告诉王某会怎么做检查,在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下,直接就上手在王某的胸上乱摸,动作明显越界了,李某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了准则。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某和王某身份本身不对等,她因为不舒服去做检查,对方事先没有告知该如何配合做检查,王某出于对李某的信任,以为一切都是正常的诊疗手段,所以一开始对李某的不妥行为并没有做出反抗。
王某的误判,让李某得寸进尺,肆意揉捏,拉扯王某的胸部,李某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并不诊疗需求。
所以一旦证据充分,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制猥 亵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李某在给王某做完检查以后,不顾王某的抗拒,又强行摸了王某的胸,这一行为无关乎身份,毫无疑问就是猥 亵行为。
所以如果最终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是刑事犯罪,也可以猥亵他人为由给予李某行政拘留。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情况属实,王某还可以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医师法》第58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借着诊疗名义越界触碰王某,严重违背了诊疗规范,一旦查实,还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来源:浪涨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