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湄潭,两男子是追蜂人,其在一村民家茶园内上摘走一个“七里蜂”蜂窝,而七里蜂又称“杀人蜂”,受惊可追击数千米,具有很强的报复心。可二人摘走后,仅用杀虫剂简单消杀现场,未设任何警示标识,便带走蜂窝。四天后,村民到自家茶园干农活时被附近回巢马蜂疯狂围攻,经抢救无效死于急性肾衰竭。事后,家属悲痛不已,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赔116万余元。可两人辩称男子或被别处马蜂所蜇,却拿不出证据。法院这样判了!
涉事的两名男子分别是杨某和王某,二人平日里有追蜂取巢的经验,知晓野外七里蜂的价值,也清楚这种蜂的危险性。
七里蜂在当地被称作杀人蜂,性情暴戾、毒性极强,一旦巢穴被破坏,蜂群会长期盘踞原址,主动攻击靠近的人和动物,甚至能成群追击目标数千米,往年当地也曾发生过多起蜇人受伤的事件。
2025年9月24日18时许,杨某、王某二人从贵州平塘县驱车赶往湄潭县某村落,目标是当地一处茶园树上的大型七里蜂蜂窝。
抵达现场后,两人迅速分工准备采摘。
杨某穿戴好防蜂防护服,爬上园内的杉树,先将蜂窝固定稳妥,随后用锯子截断附着蜂窝的树枝,将整个蜂窝缓缓从树上放下。
王某则在树下接应,稳稳接住完整的蜂窝,随即装入提前准备的蛇皮口袋中。为了清理现场蜂群,二人拿出家用杀虫剂,简单喷洒了树下周边区域。
简单消杀完毕后,两人确认现场没有大量飞蜂,便带着完整的蜂窝驾车离开,全程没有和茶园主人打过任何招呼。
可谁也没想到,这场看似干净利落的取蜂行为,埋下了致命的安全隐患。
二人事后在公安机关笔录中坦诚,他们清楚杀虫剂只能杀死现场停留的少量马蜂,无法消杀外出觅食、后续归巢的蜂群。
他们也明知,巢穴被强行摘除后,归巢的七里蜂会因家园被毁变得极具攻击性,会长期在原址徘徊,但凡有人靠近就会发起攻击。
但即便知晓所有风险,两人离开时,既没有对残留蜂群做深度清理,也没有在茶园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识,直接放任危险留存。
四天后的2025年9月28日下午,悲剧如期而至。
茶园主人罗某一如往常,前往自家茶园开展喷洒农药的农活。
罗某常年打理这片茶园,对园内环境十分熟悉,根本没料到自家田里会藏着致命危险。
她正常劳作期间,突然遭遇大批马蜂围攻蜇咬。
瞬时,罗某的头面部、颈胸、四肢多处被毒蜂蜇伤,剧痛之下她根本无力驱赶蜂群,只能艰难呼救。
事发后,罗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一夜全力救治,依旧没能挽回生命。
2025年9月29日,罗某抢救无效离世。
经医院诊断,罗某的直接死因是重度蜂蜇伤,同时伴随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呼吸衰竭、凝血功能异常等多项并发症。
事发后,罗某家属第一时间报警,当地派出所受理该案,一度按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固定现场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岂料后续调查结果,再次让家属难以接受。
2025年11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正式鉴定意见,明确罗某符合蜂蜇伤引发急性肾衰竭死亡,直接锁定死亡诱因。
同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审查后认定,该案无刑事犯罪事实,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也意味着两名摘蜂男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落空后,罗某家属为讨回公道,将杨某、王某二人起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1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全程辩解,坚称罗某的死亡无法确定是他们采摘蜂窝后的残留马蜂所致,不排除罗某在其他地方被蜂蜇伤的可能。
但二人始终无法拿出任何证据佐证自己的说法,所有辩解都只是口头陈述,没有实质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点唯一的大型马蜂窝,正是二人摘取的七里蜂巢穴,现场无其他野生蜂窝分布,结合时间、地点、蜂种特征,能够百分百锁定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杨某、王某作为具备追蜂经验的成年人,明知七里蜂毒性极强、巢穴被毁后攻击性暴涨,却依旧未尽安全义务。
二人私自摘取蜂窝、简单消杀、未设警示、放任危险留存的行为,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诱因,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法院也指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户外劳作时未充分观察周边环境,对潜在危险预判不足,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比例,一审法院划定责任划分:罗某自行承担30%责任,杨某、王某二人共同承担70%责任。
扣除二人事发后先行赔付的5万元,最终还需补足赔偿款762519.27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杨某、王某心存不甘,当即提起上诉。
可谁能想到,二审审理结果依旧维持公正判决。
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最终依法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这也意味着81万余元的赔偿判决正式生效。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