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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小钱却惹上百万赔偿!贵州,两名男子摘马蜂窝赚钱,结果成了被告,要求赔偿116万

赚小钱却惹上百万赔偿!贵州,两名男子摘马蜂窝赚钱,结果成了被告,要求赔偿116万。因为他们把马蜂窝摘走后,工蜂回来看到没有窝,就把火气发泄在了一位村民身上。村民被蜇后不幸离世,家属报警,最后起诉要求赔偿。两男子辩称,你怎么就能证明蜇伤村民的工蜂就是这个蜂巢的呢?

这两个人胆子很大,平时到处找七里蜂的巢穴来采摘,当地人管这种蜂叫杀人蜂,毒性大,惹到之后会成群追着人攻击。

他们干这个活,就是拿蜂蛹、蜂巢拿去卖换钱。

2025年9月24号,王某、杨某专门开车跑到湄潭县一处村民茶园,树上有个个头很大的七里蜂马蜂窝。

两人穿戴好防护装备爬到树上,把蜂窝锯断取了下来。

摘完蜂窝之后,他们就拿杀虫剂随便喷了喷现场。其实他们心里清清楚楚,不少马蜂外出找食物还没回来。

这些工蜂回来找不到家,就会守在老巢附近,脾气变得十分暴躁,很容易伤人。

可他们既没有彻底消除这份危险,也没有摆放任何提醒旁人的警示标记,直接就离开了现场。

仅仅隔了四天,也就是9月28日,茶园主人罗某到自家地里打农药干活。

原先挂蜂窝的那片位置,滞留的马蜂一下子冲出来,对着他一通蜇咬。

村民受伤很重,家人赶紧送医院抢救。奈何蜂毒伤害太大,引发多器官衰竭,第二天人就没了。

家属仔细回想整件事:这块茶园就只有这一处大马蜂窝,蜂窝被人摘走之后,家里人就出事。

家属马上报警,警方顺着线索排查,查到就是王某、杨某二人摘走了蜂窝。

即便证据摆在面前,两名男子还是不服,法庭上不停提出质疑:事情都过去四天了,你凭什么断定蜇人的就是我们那窝马蜂?

说不定是别的地方飞过来的,凭什么算到我们头上?

公安做了司法鉴定,确认死亡就是重度蜂蜇伤造成。

但是综合整件事,时间间隔四天,达不到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所以不予刑事立案,两个人不用坐牢。

家属没法接受这个结果,人已经不在,损失实实在在,于是提起民事诉讼,向两人索要116万余元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整片茶园排查下来,没有发现别的七里蜂巢穴,出事地点就在原来蜂窝的位置,时间、地点、蜂种全部能够对应上。

这两个人本身就是专门摘这种毒蜂的从业者,完全明白杀人蜂有多危险。

因为自己摘蜂窝这个行为,制造出安全隐患,就有义务把风险处理掉,或是提醒周边的老百姓。

可他们只简单喷了药,隐患没有根除,也没有任何警示,这就是明显过错,这份过错和村民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罗某是成年人,在野外田里劳作,自己也应当多留意周边潜在危险,自身也有疏忽,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划分责任,两名男子承担70%主要责任,合计赔偿81万多。扣除之前已经垫付的5万元,还需要赔付76万余元。

两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核查之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会有疑惑,蜂窝是我拿走的,但又不是我亲手拿蜂去蜇人,隔了四天出事,为什么要赔钱,为什么又不构成犯罪?

这里要分清刑法和民法,二者的证明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

刑法讲究疑罪从无,要定罪,证据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本案中间隔了四天,外界介入因素比较多,达不到刑法上排他的证明标准,所以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民事侵权不是这么要求的,民事用的是高度盖然性。

你自己的行为制造了危险,你把蜂窝摘走,这就是先行行为,随之而来,你就产生法律义务:

你要消除你制造出来的风险,或者告知周边群众这里有危险,这叫先行行为带来的排险、警示义务。

你明明知道外出觅食的工蜂会回来,会变得极具攻击性,却只顾自己赚钱,把风险丢在野外。

该做的防护、警示一概不做,这就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过错。

被告说,你怎么证明就是我们这窝蜂蜇的?

民事诉讼里,谁提出反驳,谁就要拿出证据。

你说有可能是别处的蜂,那就要你拿出证据来证明,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当然,被害人自身也负有野外劳作的注意义务,所以法律也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不要只想着拿好处,却把风险留给旁人。

民事不用坐牢,不等于不用赔钱,不要心存侥幸。

对于这个判决,大家觉得合理吗?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