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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恩将仇报!”男子为了侄女能够上学区房,把自己的房子借给弟弟,为了落户,还以

“真是恩将仇报!”男子为了侄女能够上学区房,把自己的房子借给弟弟,为了落户,还以赠予的形式过户,并且签订好借房协议,时间为半年,结果时间到了,弟弟竟然以低价转卖给同居女友。哥哥多次催还房屋,弟弟不予理睬,反而将房屋抵押贷款借钱,气得哥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了。

男子名下有一套学区房,侄女正面临入学,可弟弟家没有对应的学区房产。

为了不让侄女错过上学机会,哥哥决定把房子“借”给弟弟用。

为了保险起见,兄弟俩签了一份《赠与(借房)协议》。

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借房就一个目的——给侄女办入学。

到侄女上了初中,半年内弟弟必须把房子无偿过户还给哥哥,所有税费由弟弟承担。

但房管部门办过户手续时,必须走“赠与”的流程,所以两人又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名义上把房子“赠”给了弟弟。

哥哥想的是,有白纸黑字的协议在手,又是亲兄弟,出不了啥岔子。

侄女顺利入学了,之后几年房子名义上在弟弟名下,但租房合同、收租金、交水电费这些事,全是哥哥在管,钥匙也一直在哥哥手里。

侄女上了初中,借房的目的已经达到,哥哥开始催弟弟办过户,可弟弟翻脸了,各种找理由拖着不办。

更过分的是,弟弟还悄悄把房子拿去抵押借了钱。

哥哥实在没办法,就把弟弟告到了法院。

可就在打官司期间,弟弟干出了更离谱的事。

他跟一个同居女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了。

那套房子市场价远远不止40万,这明显是贱卖,而且过户手续很快就办完了。

哥哥发现后赶紧向法院申请,把买房子的女子也追加成了被告。

法庭上,弟弟辩解说房子是哥哥赠与的,登记在自己名下,而且撤销赠与的时效早就过了。

女子也说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买的房,跟纠纷没关系。

但哥哥拿出了购房票据、交税记录、租房合同等一系列证据。

法院还查明,女子跟弟弟曾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不一般,转账记录显示有50万是付给了房子的抵押权人,根本不是付给哥哥的房款。

兄弟俩的母亲也出庭作证,说女子早就知道这房子的底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子登记在弟弟名下,但那份《赠与(借房)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房子只是借用,《赠与合同》不过是为了办手续,不是真要送。

哥哥一直是房子的实际主人,弟弟没资格擅自卖房。

女子跟弟弟关系特殊,交易价格又低得离谱,根本算不上法律保护的“善意买家”,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哥哥才是房子的实际所有人;弟弟和女子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丁必须在十五天内配合把房子过户回哥哥名下。

但是回过头想想,哥哥当初要是多个心眼,也不至于被自己亲弟弟坑成这样,只是哥哥念在血脉亲情。

弟弟的言行,真的有点说不过去。

哥哥把房子借给你,是为了让你家孩子能上学,这是多大的人情?

结果孩子上完学了,你不光不还,还把房子抵押了,更过分的是转头40万就卖了。

市场价远不止这个数,还卖给自己同居的女人,这不是明摆着合起伙来坑哥哥吗?

而那个买房的女子,法院查出来她跟弟弟同居过,知道房子的底细,转账的50万是付给抵押权人的,根本不是给哥哥的房款。

这就说明她根本不是什么“不知情的善意买家”,就是配合弟弟演戏。

法院认定是恶意串通,一点没冤枉他们。

很多人觉得亲戚之间签什么协议伤感情,但恰恰是这种想法容易出事。

哥哥当初虽然签了《赠与(借房)协议》,但为了办过户又签了份《赠与合同》,这就留下了隐患。

弟弟后来就是咬住“你是赠与给我的”不放,虽然法院最后认定了真相,但打官司的过程有多折腾,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哥哥虽然赢了官司,房子拿回来了,但中间耗费的时间、精力、诉讼费,这些损失谁来赔?

法律能确认房子归谁、合同无效,但兄弟情分算是彻底没了。

说到底,法律是最后的防线,但不是万能的。

平时该留的证据要留,该签的协议要签,别觉得“都是一家人”就什么都好说。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话放在亲戚之间也一样适用。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兄弟俩签的《赠与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房管部门过户的形式要求,两人心里都清楚房子不是真的送给弟弟了。

这就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法律上不承认这份赠与的效力。

真正有效的是那份《赠与(借房)协议》,里面写明了借房目的和返还义务。

所以法院认定哥哥才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弟弟没资格卖房,买卖合同自然无效。

内容来源于: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