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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5名村民大半夜,约着去捅马蜂窝泡酒,事发8天后,一男子捡柴火,经过之前

湖南岳阳,5名村民大半夜,约着去捅马蜂窝泡酒,事发8天后,一男子捡柴火,经过之前捅马蜂窝的地方,被残留马蜂蜇死,家属悲痛欲绝,跟5个村民索赔被拒后,一纸诉状把5村民告上法庭,一审判决5村民承担30%赔偿责任。5人说啥都不服气,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5个村民,平时就爱凑一起喝两口自制的药酒,然后唠唠家常,吹吹牛,说说庄稼的长势,还有秋天的收成。

他们谈笑风生,推杯换盏之间,所有的疲惫一扫而空。

他们听说,野马蜂泡出来的酒能强身健体,就商量着捅个马蜂窝泡酒。

某天夜里,5个人约好,带着长竹竿、编织袋、防护面罩,结伴跑到村外的山坳里找大马蜂窝。

5个人找到了一个大马蜂窝,分工搭梯子、捅蜂窝、装蜂蛹,忙活大半夜,把整个蜂窝摘下来,就想着拿回去泡酒用。

忙活完之后,几个人嫌麻烦,就随便扫了扫地上掉下来的蜂窝碎片,没做任何彻底的消杀处理,压根没想着,散在附近的残留马蜂还带着攻击性。

他们收拾完东西,就直接带着蜂窝走了。

8天之后,同村的艾某上山捡柴火,刚好路过之前他们捅马蜂窝的那片区域。

他没注意到,树丛里还藏着没走的马蜂,直接被一群残留的马蜂追着蜇了好几下,送医院之后没抢救过来,人就这么没了。

艾某的家属悲痛得不行,找到当初去捅马蜂窝的5个人要赔偿,结果5个人都觉得冤,说蜂窝摘走都8天了,谁能想到还能蜇死人,说啥都不肯赔。

家属没办法,撕破脸,直接把五个人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查清楚前因后果,认定5个人干完活没把现场的安全隐患清干净,对艾某的死有过错,判5个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个人还是不服气,接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之后,认定一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没问题,直接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2024年,江西赣州几个村民在村里的公共鱼塘边挖了个深坑,打算用来存肥浇地。

他们挖完之后既没回填,也没在坑边设任何警示标志,半个月之后有个放学的小孩路过,不小心踩空掉进去溺亡。

家属起诉之后,法院判挖坑的几个村民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为他们在公共区域留下危险隐患,没有尽到清理和警示的义务。

不少农村的村民都觉得,在野外干点自己的活,收拾完东西走了就没自己啥事了。

他们根本没意识到自己主动制造出来的危险隐患,后续还可能伤到路过的陌生人。

就像这次捅马蜂窝的5个人,图省事,没把残留的马蜂和蜂窝碎片处理干净,最后平白无故闹出人命,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你在野外干了啥,只要是你主动制造出来的危险,就有义务彻底消除隐患,不能拍拍屁股一走了之,不然真出了事,躲都躲不掉。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名村民主动相约实施捅马蜂窝的危险行为,没彻底清除现场残留的攻击性马蜂,留下安全隐患致人死亡,属于没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对应侵权赔偿责任。

所有主动制造危险的人,天然就背负了“彻底消除隐患”的义务。

不能因为你干完活离开了现场,就把后续的安全责任全部甩给路人,“一走了之”从来不是规避侵权责任的理由。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扬子晚报20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