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享用同等继承权,该原则早在1950年就已确立,1985年首次在继承法中得到明确!有网友觉得,这是“祸根”的源头。
站在一个普通网友们的角度,我们可能没那么专业,但是仅仅从朴素的认知来看,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婚外情胚胎冷冻”事件,到底和这条法规有没有关系?
这事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到底啥关系?
关系就是:如果这个胚胎真的被移植、生下了孩子,那这个孩子就是唐某的“非婚生子女”。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孩子一出生,就自动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模一样的继承权。
所以,朱女士拼命要销毁这个胚胎,不仅仅是因为情感上的背叛,更是在防患于未然——一旦孩子出生,法律就会保护这个孩子的权利,到时候财产分割会更复杂。
据说,今天此事最新消息是,唐某声称已经在律师见证下申请销毁了胚胎!
这事儿,真的就尘埃落定了吗?
我看到有网友留言认为,这件事之所以成为现在这个样子,源头就在“非婚生子女享用同等继承权”的法律法规上……
其实,法律的初衷保护的是孩子,但这件事的核心是“欺诈”!这才是问题关键!
之前聊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本意是保护无辜的孩子,这个初衷没错。但这个案子里,大家的愤怒点不一样了——如果这个胚胎是通过伪造证件、欺骗医院的方式“制造”出来的,那法律要不要管这个过程?
如果只管结果(孩子出生了就有权继承),不管过程(怎么造出来的),那是不是变相鼓励某些人钻空子?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可怕的问题——如果有人通过伪造证件、欺骗的手段“制造”非婚生子女,法律该怎么应对?
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婚姻纠纷了,而是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的现实困境。
我们的法律法规,又该升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