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对再婚夫妻共同育有一子,晚年妻子确诊癌症晚期,日常依靠儿子照料。丈夫随后被其与前妻所生子女接走分居,并挂失工资卡,不再向妻子提供经济支持。
妻子仅有数额微薄的养老金,难以负担治疗与生活开支,遂起诉丈夫,主张按月支付抚养费。庭审中丈夫提出,自己年近 90 岁同样需要照料,妻子已有养老金,无需额外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开庭时,张某没有先谈夫妻感情,而是把治疗、护理和日常开支摆到法庭上。张某已经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独子为了长期照护母亲,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家中主要劳动收入随之中断。
2025 年 5 月,魏某被与前妻所生子女接走,夫妻开始分居。魏某随后挂失工资卡,张某只能靠数额不高的养老金维持生活。
魏某认为,张某有养老金,又有成年儿子照料,生活并非无人负责。魏某还提出,自己年近 90 岁,身体同样不好,也需要子女照顾。法庭真正要判断的是,儿子的照护能不能代替丈夫的责任,张某有少量收入还能不能要求扶养。
类似争议早已出现。黄某某与张某某于 1987 年 12 月 31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9 年 4 月,黄某某被诊断为脊髓空洞症和抑郁症,此后长期服药。
黄某某每月有 1188 元病休工资,家中还有房屋和门市租金,张某某据此认为黄某某并不缺少生活来源。
但黄某某持续承担医保之外的药费,固定收入无法覆盖治疗和生活。张某某每月领取 1476 元生活困难补助,还在外从事监理工作。夫妻发生矛盾后,张某某离家居住。
2014 年 6 月 5 日,黄某某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核对双方收入和实际支出后,判令张某某每月给付 1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2015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收入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无锡也审理过一件再婚夫妻案件。刘女士与李先生 2011 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子女。刘女士协助经营李先生名下公司,还照顾年迈婆婆。
2024 年 10 月,刘女士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随后接受放疗和化疗。到 2025 年 4 月,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已接近 6 万元,每月约 720 原居民养老金远远不够,只能向亲友借款。
李先生有固定养老金,还是公司股东,却停止支付生活费,也拒绝承担治疗开支。刘女士起诉后,法院支持了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 1 日期间的 5.9 万余元医疗费,并判令李先生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
这个结果说明,夫妻扶养不仅涉及今后的生活费,已经发生且有证据的合理医疗支出,也可能得到支持。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程某与张某案件,则回答了分居是否影响扶养。程某与张某 2012 年 5 月 4 日登记结婚。2018 年,程某患舞蹈症、癫痫症等疾病,并被评定为二级肢体伤残。
双方从 2020 年 3 月起分居,各自管理收入和财产。法院结合疾病程度、医疗支出和张某收入,判令张某每月支付 2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
多起同类案件形成统一裁判尺度: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的前提下,患病一方存在实际生活、医疗需求,另一方具备经济负担能力的。
分居、年龄较高、享有养老金、存在成年子女照料等事由,均不能自动免除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与配偶相互扶养可以同时存在。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查明,张某与魏某均年事已高,也都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但魏某养老金明显高于张某。张某的癌症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存在实际缺口,魏某仍有支付能力。
法院最终判令魏某每月向张某支付 1000 元抚养费。魏某提出的高龄、分居和张某有养老金等理由,均不足以免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的责任。
信源:《长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