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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20万的杜卡迪摩托车锁在自家车位上,却莫名地消失了,女子赶紧报警!经调

上海,女子20万的杜卡迪摩托车锁在自家车位上,却莫名地消失了,女子赶紧报警!经调查,发现摩托车被人远程安排三辆货拉拉拖走了,计划偷走卖钱。被找到时,车子已经运送到了东北!

按理来说,自己买个贵重摩托车,平时又不骑,就锁起来,一般人骑不去,也不容易抬走,然而这次的离奇消失让女子感到后怕。毫无疑问,摩托车停放在地下车库,肯定有小区物管管理,但也没防住“盗车”高手,致使女子折腾了半天,才找回摩托车。

(来源:新闻坊)

原来,张女士之前打算卖掉价值20万的杜卡迪摩托车,于是就挂出去,结果真的有人询价,沟通了许久,她就把地址发对方看,对方之后再也没有回复。

好久没有卖出去,张女士平时也用不上摩托车,就用一把大锁把摩托车牢牢地固定在自家的停车位上,还把车头龙头锁好了,一般人基本挪不走。

有一天,张女士和朋友聊起自己的杜卡迪摩托车,朋友很好奇,要过来瞧瞧,于是就带着朋友一起来到地下车库参观摩托。

当她们进入地下车库,来到张女士的车位边时,发现车位空荡荡的,什么摩托车杜卡迪,连个踪影都没有,一下把她吓坏了。

面对摩托车的不翼而飞,张女士第一时间就报警了,民警来到现场,查看了情况,就开始调监控画面。

监控显示,拉走摩托车的是三辆货拉拉,几位司机费了好大力气,才把张女士的摩托弄出去,大摇大摆地离开了小区停车库。

民警追踪时,摩托车已经被运送到外地吉林了,之后把三位司机也找到了,并对其进行询问,问他们三人为什么要偷别人的摩托车?

三人说自己只是干活的,有人安排他们帮忙用货拉拉搬运个摩托车,对方是远程指挥,也不知道是谁,最后转运费就完成任务了。

民警通过相关信息,找到那个“陌生人”,原来是张女士在网上沟通过的那个客户,也是真正的小偷王某,承认是自己盗的。

同时,王某还说自己为了看病,就动了坏心思,打算先假扮买家套出车辆位置,再通过远程下单,指挥司机运走,企图在吉林转手换钱,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了。

最终,张女士找到了自己的摩托车,但是她仍然害怕再次失去,就找物管理论,为什么上次会对货拉拉放行?都不核实吗?

保安说,没有登记车辆信息系统,一般车进不去车库,第一辆货拉拉进来时,他拦住了,但是人家说打电话给业主(小偷王某),还让保安接电话,其实就是冒充业主,欺骗保安说要维修,保安大意了,没有上门核实是不是业主,就放走了,才发生后面的事。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事件中,虽然嫌疑人王某本人没有来车库,而是花钱雇人搬车,但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远程指挥,偷偷地把车辆转移,脱离车主张女士的控制,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犯罪已经既遂。

也就是说,行为人王某是否在现场,并不影响盗窃成立,因为没有行为人的指挥,三个司机也不会用货拉位拖走摩托车。

涉案20万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即使摩托车最后被完整送回来,归还张女士,也不能免除小偷王某的刑事责任,只是量刑可以酌情从轻。

对于三个货拉拉司机而言,如果他们并不知情,只是被欺骗,听信下单人说辞,谎称是自己故障车要托运,不知道车辆属于赃物,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物管对小区地下车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事件中,多辆大货车深夜进入地下室,库搬运贵重车辆,如果安保完全没有盘问、登记、核实,安保人员存在履职疏漏,车主可起诉物管,根据过错比例承担部分赔偿;如果已经尽到正常登记盘问义务,则物管不赔。

在该事件中,保安确实盘问了,可是王某冒充业主与其通电话,保安信以为真,但是电话上又见不到本人,仅凭说话声默认是业主,保安有些疏忽大意,没有上门核实,存在失误,物管应负责任,只是情节较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