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中奖提示失败,维权协商拿到万元赔偿,转账备注却写着 “敲诈”。一场牛奶兑奖纠纷,为何从消费维权演变为双方报警,法律边界该如何理清?
江苏扬州,王先生购买一箱宣称 100% 中奖的银鹭牛奶,扫码参与抽奖时系统提示核销失败。王先生随即联系品牌客服,客服先是猜测奖品二维码被王先生家人提前扫码,后续又表示二维码在流通环节被他人先行核销。后续经销商出面承认,问题源于门店管理疏漏,渠道工作人员私自提前核销二维码,截留奖项。
经销商提出私下和解,按照活动最高奖项标准赔付 6666.66 元,但附加条件,要求王先生删除网络上发布的维权文章。王先生拒绝该方案,认为厂家没有开展正式调查,持续向品牌方投诉。
历时一个月,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厦门银鹭食品集团一次性赔付王先生 1 万元。可王先生收到转账时发现,转账备注直接标注 “敲诈”。王先生认为该备注属于诋毁、侮辱,刻意设置法律陷阱,拒绝接受和解结果并选择报警。
涉事企业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着清晰的发展历程。1985 年,福建厦门同安县马巷镇马鞍村陈清渊、陈清水兄弟等六人,自筹 3 万元创办同安县马巷兴华罐头厂。
陈氏兄弟抢抓市场机遇,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上世纪 90 年代,银鹭推出八宝粥与花生牛奶产品,迅速打开全国市场。2011 年,雀巢收购银鹭 60% 股权,2018 年完成全资控股。2020 年 11 月,雀巢与创始人家族达成转让协议,银鹭业务重回陈氏家族手中,再次成为国货品牌。
历经多次股权更迭,渠道管理体系多次调整,本次兑奖风波,暴露出品牌对下游经销商扫码促销活动管控存在漏洞。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经销商工作人员私自核销二维码,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销售主体与品牌方承担。客服初期推诿责任的做法,也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
王先生持续维权的背后,是我国不断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首次设立退一赔一规则。
2014 年 3 月 15 日实施修订后的新法,将惩罚性赔偿调整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 500 元。2015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退一赔十条款,最低赔付标准 1000 元。
本次有奖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因企业管理漏洞致使消费者无法兑奖,有法律观点认为该行为具备消费欺诈特征,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很多网友关心,消费者高额索赔会不会构成敲诈勒索。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结合最高法相关裁判精神,基于真实消费纠纷,通过投诉、协商等合法途径维权,即便索赔金额高于法定标准,不存在胁迫手段、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王先生全程通过正规渠道投诉维权,诉求具备事实基础,维权手段合法。
有奖销售活动同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1993 年旧版法律规定有奖销售奖金上限 5000 元,现行 2019 修正版本将限额提升至 5 万元。
法律明令禁止以内部人员优先中奖、提前截留奖项等方式开展欺骗式有奖销售,违规企业最高可处以 50 万元罚款。品牌方为平息纠纷达成一万元和解,却在转账备注标注 “敲诈”,既违背民事活动契约精神,也让矛盾进一步升级。
消费维权讲究有理有据,企业经营应当诚信为本。消费者合理维权的渠道不容封堵,企业处理纠纷时,也应当选择理性方式,避免激化矛盾。一纸带有负面定性的转账备注,看似一时出气,反而会让简单的消费纠纷,陷入持续的法律博弈之中。
信息来源:《江苏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