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太没格局了!”福建厦门,女子仅仅因为和男同事谈了个恋爱,就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扣掉了15万元的购车奖金。女子不服,认为恋爱是自由的,自己与男同事均是单身,公司不能剥夺员工恋爱的权利,更不能以此为由扣除奖金。女子为了爱情选择了离职,并要求公司返还15万元奖金,却遭到了拒绝。
据悉,蒋女士是公司的一名核心销售骨干,其年度业绩超280万元,在公司可以排到第二名。公司为了奖励蒋女士的突出表现,拿出了15万元购车金作为奖励。
这笔钱本是对蒋女士一整年付出的实打实回报,可等到约定发放奖金的节点,公司却单方面拒绝兑现承诺,15万元奖金迟迟没有到账。
辛辛苦苦干出的业绩,本该到手的大额奖励被无故扣押,蒋某难以接受,于是找公司领导讨要说法。
谁知公司领导却称,蒋女士在公司期间公然与同部门的男同事谈恋爱,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蒋女士也没有提供构成凭证,所以无法兑换这15万元奖金。
对于领导的解释,蒋女士完全不认同,自己与男同事恋爱是奔着结婚为目的去的,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婚恋自由,公司怎么能把违反这条原则的规定作为公司规章制度?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由于双方实在谈不拢,且蒋女士也不想就因此而与男同事分手,所以选择了主动辞职。
之后,蒋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的15万元奖金。
公司的代理人提出3点不同意见:
第一,公司内部有规章制度,明令禁止同部门员工发展恋爱关系。
蒋女士明知公司有这条规定,却仍与同部门男同事确立恋爱关系,这属于严重违规。
第二,蒋女士提交离职申请的时间,早于公司设定的5月份奖金统一发放的日期。
第三,这15万元的购车奖金是建立在蒋女士购买新车后发放的,需要蒋女士提交车辆购买凭证,否则就不满足奖金领取附加条件。
但直到蒋女士离职,她都没有提交相应的购车凭证。
综上,蒋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这15万元购车奖金应当予以扣除。
然而劳动仲裁委没有采信公司的观点,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请,裁定要求公司向蒋女士支付15万元奖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改判。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规定无效。
婚恋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人身权利,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受约束,企业无权通过内部规章制度限制员工私人情感交往。
公司强行禁止同部门同事恋爱,属于越界管理,侵犯蒋女士的基本权利,即便写进规章制度,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用来处罚、克扣蒋女士的薪酬。
若公司担心同部门同事恋爱会出现利益输送,可合理设置回避制度(如调岗、分开对接客户),而非一刀切禁止恋爱。
其次, 绩效、购车激励等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对价。
公司不能自行增设无关门槛,以“提前离职”、“未先购车” 等额外条件截留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但遭到二审法院的驳回。
最后,蒋女士作为公司销售业绩第二名,能力不容小觑,就算她真的违反了规章制度,那也不能如此惩罚。警告一下,并给男同事换个部门就行。
然而领导却想着自己的公司,规矩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把内部制度当成凌驾法律之上的“家规”,这明显就是过于自大了,所以公司不仅被判返还15万元奖金,还失去了一位优秀的销售,简直是亏大了。
大家对于公司内部禁止恋爱的规定,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