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修车工因失误将冷冻液加入机油箱中,导致发动机受损。虽然修车工承担了全部维修费,把车给修好了,但车主拒不接收车辆,而且要求修车工按照每天200元支付拖延交付的损失,但遭到了拒绝。后车主将修车工和汽修公司告上法院,没想到法院会这样判!
2025年8月16日,车主王某开车前往李某经营的汽修门店,打算给车补充点防冻液。这本是一趟简单快捷的保养,却因为李某的粗心大意,酿成一场大额车辆故障纠纷。
李某操作时一时疏忽,混淆机油加注口与防冻液加注口,径直将防冻液全部倒进机油箱。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车辆,结果车辆当场熄火,发动机严重受损。
事发后双方快速协商,签下书面《车辆事故维修协议书》,约定本次车辆全部维修费用、检修成本都由李某承担,同时李某要对发动机维修质量终身负责保障。
李某随后投入大量资金完成整车维修,确认车辆故障全部修复,具备正常上路条件。
可到交接车辆时,王某对维修后的车况心存疑虑,坚决不肯办理提车手续,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彻底激化。
2025年10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以及他名下的汽修店告上法院,主张因为李某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开车经营,故要求李某按照每天200元,支付拖延交付车辆的损失。同时要求法院判令李某继续履行维修协议,永久保障发动机质量。
李某也承认加错防冻液是他的问题,但认为已经全额承担了维修费用,而且是王某拖延交付时间,所以不同意支付每天200元的损失。
法院先对车辆发动机、全车系统逐项拆解查验、反复试车,发现车辆的确已经修好,故多次明确告知王某该车辆已经完全修复,随时可以开走。
但即便如此,王某也不同意提车,还找了各种理由拖延。直到2025年12月6日,王某才自行前往门店把车开走。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汽修店属于专业承揽服务主体,维修人员李某必须遵守标准操作流程,区分各类油液加注位置是基础操作规范。
李某粗心加错液体,存在明显操作过失,该过失直接造成发动机损坏,二者存在完整因果关系,依法必须承担车辆维修、代步损失等侵权赔偿责任。
现在李某已经修复了车辆,并承诺会保障后续发动机的维护,那王某就应当及时把车开走,不要再占李某的地方了。
现在王某故意拖延时间,就连法院提醒后,他仍不及时把车开走,还让李某支付拖延交付的费用,这就属于无理取闹了。
其次,王某主张每日200元经营停运损失,却无法提供营运资质、收入流水、经营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自身真实经营收入。
因此,对于王某的这项没有证据作为依据的主张,法院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兼顾公平与实际损失,酌情判决李某承担王某的损失5000元。
最后,维权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维权不能 “任性”。其实有很多人遇到自己占理的时候,就会故意刁难商家,让商家多赔钱,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不会被支持,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因此,维权需要理性,要坚守诚信原则。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注:案例源自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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