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租房时和店员谈好短租两月,结果前脚刚搬进新房,后脚就被要求搬走,理由是这里不让短租。男子要求退钱,对方却“金蝉脱壳”玩失踪,无奈之下,男子上门找到负责人讨说法,负责任的言辞却前后矛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王先生来到河南郑州打工,需要租房子,正好在看到一个出租房屋的介绍,上面标明是两个月起租,但自己初来乍到,手头并没有那么多钱。
于是,王先生便与中间人协商,先缴纳一千元,短租两个月,对方也同意了。对方将王先生带到对应地点,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及房租后便离开了。
可当王先生满心欢喜地把行李搬到出租屋后,不到一个小时,对方便打来电话,告知王先生这个房子不能租给他,让他把行李搬走。
王先生对此很是不解,前面谈的好好的,怎么突然变了卦?
对方向王先生的解释道,因为这套房子只能租给长租的客人,王先生只租一两个月的话,不能住在这里,但可以帮他找一套短租的房子。
说着,他便要带王先生去看另一个房子,那是大约两公里外的职工宿舍。
王先生表示,在租房之前自己已经告知过对方只会住一两个月,需要一个离工作地点近地房子。而这个短租房所在的位置太远,打工和生活都很不方便。
对地址不太满意的王先生决定不住了,于是他要求中间人把自己交的一千元房租退还。
当时,对方谎称退款需要询问负责人的意见便赶快离开了,但从那之后,王先生就再也没有等到他的答复,也找不到他的踪影了。
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王先生找到了租房处的负责人,他表示,当时这位店员跟自己说的是,他已经与王先生协商好了,愿意搬到职工宿舍去住。
王先生表示,如果自己已经搬进了员工宿舍,那他会承担相应的租赁责任,不会再来要求退钱。
负责人却指责王先生空口无凭,并称说话要讲究证据,王先生交钱的时候没有问清楚情况吗?
王先生深感委屈,称自己当时已经问得很清楚了,而且,即便自己糊涂了,店员又为什么要将他带去长租的房子里,难道他也糊涂了吗?
王先生表示,在自己给店员转账前,对方曾发来一份租房合同,但没有填写租房日期,当时对方说下午六点会来签合同,但到现在都没有联系上。
负责人仍然不理会王先生的解释,坚持说是王先生自己租了房子不想住了,现在想来退钱。
一旁的调解员提出疑惑,如果是王先生自己不想住了,怎么会由店员打电话来通知他搬走?
对此,负责人和店员避而不答,只是不断地强调是王先生自己在交钱之前没有问清楚,并认定双方都有责任。还称定金不是想退就退,想定就定的。
王先生对此并不认同,他表示,从来就没有定金这一说,这一千元是作为一个月的押金和房租缴纳的,如果对方觉得不够,自己也拿不出更多的钱,他们可以选择不将房子租给他,并且退还这一千元。
后来,调解员找到另外一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对方承认是他们的工作失误,愿意将钱全额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店员在明知王先生是短租一两个月的情况下,却先承诺能租并将合同发给了王先生,在协商收取了押金及房租一千元以后,才告知王先生房子只能长租,让王先生搬走,这种行为,隐瞒了王先生该房子只能长租的重要事实,违反了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王先生并没有和对方正式签订合同,对方也没有履行两人的口头约定,所以合同并未成立,对方不能以此为由扣钱不退,应当将钱归还给王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