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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57岁的马某因帮母亲与邻居郭某吵架出头,急火攻心之下,竟被气死了。

安徽省五河县,57岁的马某因帮母亲与邻居郭某吵架出头,急火攻心之下,竟被气死了。马某家人悲痛欲绝,于是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要近百万赔偿!

2025年9月23日傍晚,年过七旬的孙老太和邻居郭某因为一点生活琐事发生了口角。说起来,这着实算不得什么大事,邻里相处难免有摩擦,拌个嘴再正常不过了。

可偏偏这次,孙老太和郭某吵得面红耳赤,嗓门越来越大,谁也不肯退让一步。

孙老太的儿子马某,听说母亲被人给“欺负”了,当即放下了手里的活,火速赶往现场加入了战斗。

就这样,两个人的争吵变成了两家人的争吵。

双方你来我往,火药味越来越浓,推搡动作也随之而出。

可就在冲突最激烈的时候,马某突然脸色一变,捂住胸口,身体一软, 直愣愣地倒在了水泥地上。

现场瞬间安静下来,郭某愣住了,孙老太也慌了,周围的人立马拨打急救电话。

可是,等医护人员赶到的时候,一切都来不及了。马某这一倒下,再也没能站起来。

经鉴定,57岁的马某是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气急攻心”。

事情发生之后,马某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怎么好好的一个人说没更没了。尤其是孙老太,古稀之年,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这对于整个马家来说,都是沉重的打击。

于是,马某家属一纸诉状,将邻居郭某等人告了,索赔各项损失118万余元。

双方各执一词,和当初吵架的氛围一样,剑拔弩张。

家属认为,是郭某等人言辞激烈,争执不休,甚至用手机殴打马某,才导致马某情绪激动而猝死,邻居需要为此事负全责。

可邻居这边却委屈得很,他们认为,虽然有肢体冲突,但也不过是推了几下,拿手机锤了几下,根本没想到马某会因此气急攻心,这样的情况,他们也不愿看到。

那么,与人“吵架”对方因情绪激动导致猝死,该如何担责呢?

首先要确认,争吵行为与离世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无论吵架是由何人挑起,但马某的死的确是吵架后情绪激动诱发的,因此邻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那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

首先确认离世的主要原因,如果死者的死因在于其自身疾病,与其吵架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前提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都要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额度上进行抵消,体现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

经鉴定,马某最主要的死因源自自身基础疾病爆发,属于意外猝死。

而且,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明知自身情况,却参与吵架这种容易引发风险的行为,最终导致猝死。也就是说,马某对自己的死也要负一些责任。

再加上郭某并没有想要置马某于死地的主观意向,所鉴定的纠纷损伤也不足以致死,所以郭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综合酌定,法院酌情判令郭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马某家属11万余元。

这个案件在提醒我们,有时候一时的情绪失控,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可怕后果,就如这次,好好的一次孝心之举竟演变成了一场家庭悲剧,这样的结局,实在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