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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眼睛!”四川,一女子惊讶的发现,有一男子一丝不挂,大白天的在河里游泳,长达1

“辣眼睛!”四川,一女子惊讶的发现,有一男子一丝不挂,大白天的在河里游泳,长达1个月,她直呼不忍直视,好歹也穿条泳裤,被未成年看到可咋办?这不是让路人“被迫观看”吗?真是看不下去了。网友:有礼的街道。.无礼的河道。在河道游泳,从没有礼仪的规定。 在四川乐山的某大桥附近,最近出了一件让路人唏嘘的事。 大白天的,江面上总能看到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在游泳。 游泳本身是好事,可这大哥的做法实在让人没法直视:除了腰上拴着个救生浮球,浑身上下一丝不挂。 这事儿不是发生在一回两回,附近的居民说,这男子已经在江里裸泳快一个月了。 大桥附近本来就是大家平时散步、锻炼的地方,人来人往,谁路过往水里扫一眼,都能看见这尴尬的一幕。 有位女市民实在是看不下去了,拍下视频求助,觉得这种行为太不尊重人。 用她的话说,这简直是逼着过路的人“洗眼睛”。大人尴尬也就算了,万一放学路过的孩子看到了,这算怎么回事? 面对这事,网友们的看法也挺有意思。有人觉得河道不是自家浴缸,起码的体面得有。 也有人调侃说,这是“有礼貌的街道遇上了没礼貌的河道”,不穿衣服也不违和,觉得辣眼睛别看呀。 但调侃归调侃,大家心里的底线是一致的:公共场所不是私人领地,不能想怎么脱就怎么脱。 针对这种“裸泳爱好者”,法律其实管得很宽。 虽然咱们的法律条文里没专门写“不准裸泳”这四个字,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这本身就踩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红线。 律师分析得很直白,江河湖泊只要是大家都能自由出入的地方,就属于公共空间。 在这儿光着身子,不仅是违背公序良俗,更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 像这种持续了一个月、在人流密集区“放飞自我”的情况,一旦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可不是口头教育就能了事的。 轻一点的可能被警察警告或者罚点款,要是闹得民愤太大、劝都不听,最高能关上十天。 毕竟,你的“穿衣自由”或“脱衣自由”,不能建立在恶心别人的基础上。 目前,当地派出所已经关注到了这个情况,准备去现场核实。 其实解决这事儿也不难,只要路人发现后及时报警,警察出面制止是名正言顺的。 说到底,江水再清凉,也洗不掉这种行为给公共文明抹的黑。 哎呀,真是活久见呐,这回他真的上头条了,不知道他是出于什么心理,是想自我解压呢,还是想出名呢,还是想独树一帜啊,觉得自己很有魅力吗?但是忘了一点呢,无形中触犯了法律,不知道他此刻的心情会怎么样? 有人说,裸泳也叫事儿啊?说句难听点儿的,成百上千人,根本管不了。大概也是法不责众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某大桥附近属于公共休闲区域,该男子连续一个月白天裸泳,故意在人流密集处暴露身体,已对他人视觉造成强制干扰,违背公序良俗,足以认定为情节恶劣,面临十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