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赵女士最近有点慌。她发现,自己一张用了三年的信用卡,每月都被银行自动扣款,累计已经扣了6万多。可她却说:这笔钱,自己压根就没见过。赵女士为此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扣款。 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最终法院却认为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 原来,银行拿出了厚厚一沓证据。她亲笔签名的贷款申请、系统显示的放款记录、三年前的那张信用卡消费明细,甚至还有她和银行经理长达三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而赵女士这边,除了“我没收到钱”这句话,什么也拿不出来。 这场官司的结局,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2021年底,赵女士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热情邀请”下,办了一项名为“乐分易”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金额8.7万元,分60期还款。工作人员告诉她,这是帮自己完成任务,签个字就行。 她确实签了。签完字,她就再没管过这件事。直到2024年12月,她无意中查看银行卡流水,才发现自己名下的一张农行卡,从2022年2月开始,每月都被扣走1798元,整整扣了快三年,累计6万多元。 她向银行询问扣的是什么钱?银行告诉她,这是“乐分易”贷款的每月还款。 赵女士懵了。她说,这笔8.7万的贷款,自己从来没收到过,一分钱都没见过。银行这是“无中生有”,平白无故从她卡里扣钱。 她立刻找到银行理论,要求返还所有扣款。 银行方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 工作人员拿出厚厚一沓证据:2021年11月,赵女士亲笔签名的业务申请表和申请人声明,白纸黑字,清清楚楚;银行系统记录显示,2022年1月4日,8.7万元贷款已打入赵女士名下的“乐分易专用账户”,并随即转入她的另一张关联信用卡;紧接着,这张信用卡在吐鲁番的建材公司、经销部等商户,发生了多笔消费;更关键的是,从2022年2月开始,赵女士名下那张约定还款的农行卡,每月按时规律还款,从未间断。 银行还提供了一段微信聊天记录。 2022年1月4日,放款当天,赵女士给客户经理发消息:“我现在不用钱,等用钱时再放款。” 经理回复:“姐,你的已经放款了。” 赵女士没有再说什么。 2022年2月6日,赵某某问:“小陈你办的卡怎么只能刷我1000块钱?是多刷不行吗?” 经理回复:“姐你用pos机刷的吗?” 赵某某回复:“是的我们买羊要刷四万,显示初始化,刷1000块可以,我让他们把钱又退回卡里啦。” 赵某某问:“我想问一下你办的卡刷几万用不成吗?”“我老公问了是卡没激活,信用卡要在柜台我去亲自激活的”。 经理回复:“登录农行手机银行,左右翻动,找到乐分易信用卡,然后点立即激活。” 2022年2月17日,赵某某问:“小陈我的信用卡是12.14号刷的钱,还款是按激活刷卡的时间还款还是按没激活卡发的时间还款?” 经理回复:“还款到时候有短信呢有设置约定还款的。” 赵某某回复:“好的谢谢美女。是用我的7915的农行卡还款吗?” 经理回复:“是的就是你最常用的绿色的卡。” 从此,每月20日,赵女士的这张绿色农行卡,准时扣款1798元,持续到2024年12月。 这些证据摆在面前,赵女士依然坚持认为,钱没收到,卡我没激活,消费不是我做的,三年还款我不知情。 2025年12月,赵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已扣划的66090.98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2026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赵女士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放款存在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主动询问信用卡激活使用、还款时间等问题,从未对收款事实提出异议。连续三年规律还款,却声称不知情,与常理不符,也缺乏证据支撑。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赵女士的上诉理由,“有违诚信”。 主要争议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8.7万元贷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银行拿出了合同、资金流转证据、消费记录、还款行为、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使法官确信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存在。 赵女士主张“未收到款项”,但其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推翻银行提供的证据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女士未能完成该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