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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男子婚内与他人发生性 交易,付费发生关系后觉得不过瘾,于是他让女子再带

湖北大冶,男子婚内与他人发生性 交易,付费发生关系后觉得不过瘾,于是他让女子再带个人过来,说满意的话,承诺每人转账 6500 元。女子也很玩得开,真的带了自己的女伴来跟他玩游戏。结果后面妻子发现丈夫的转账记录时,要求起诉追回,没想到法院竟然判这笔钱不用还!
 
妻子发现那笔6500元的转账记录时,应该是懵的。一笔转给陌生女人的钱,金额不小,备注空空荡荡。她去问丈夫,丈夫支支吾吾,最后承认了。她拿着转账截图去法院起诉,要求那个收钱的女人返还。
 
法院的判决说得很直接:这笔钱不用还。
 
理由不在“妻子有没有权利追回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层面。理由在钱的来源本身。这6500元是付给性交易的报酬。一方出钱,一方提供性服务,这笔交易本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法律不保护。
 
丈夫转出去的钱,性质是嫖资。妻子想以“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为由追回,法院没法支持。因为如果支持了,等于法院在帮一个参与违法交易的人追讨“交易款”。这扇门不能开。你把钱花在违法的事情上,回头再让法律帮你把钱要回来,法律不接这个活。
 
类似的事在司法实践里不是孤例。赌债、嫖资、高利贷产生的利息,这些东西有一个共同的名字:非法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里都确认过:因赌博产生的借条,法院不予支持,甚至可能追缴赌资、对双方进行罚款。
 
大冶这个案子,丈夫和那个女子之间没有借条,没有“借款”的名义,就是直接的性交易转账。妻子起诉的案由大概率是“赠与合同纠纷”或者“不当得利”,主张丈夫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婚外异性。可法院一查,这笔钱不是赠与,是交易对价。赠与是白给的,交易是有对价的。你把钱给出去,换回来的是性服务。这笔钱的性质,从转出去的那一刻就定死了。
 
妻子真正的损失,不在那6500块。在于她丈夫把钱花在了什么地方。法院不帮她追这笔钱,不代表丈夫的行为合法。嫖娼本身要受治安处罚,拘留、罚款。可治安处罚是公安的事,不是民事追偿的事。妻子可以报警,但报警的结果是丈夫被拘留,钱还是要不回来。
 
这个判决真正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钱不用还”这个结果,是那6500元背后的东西。丈夫拿着夫妻共同财产去嫖娼,妻子发现之后,法律给她的答案是一句“这笔钱不受保护”。她想追回的,是她以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钱。可法律告诉她,这笔钱从离开丈夫账户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里了。它变成了嫖资,一个法律拒绝承认、也拒绝保护的东西。
 
法院判“不用还”,不是在保护那个收钱的女人。是在说:这笔交易从头到尾都不合法,你们之间的钱,法律不管。妻子能做的,是拿着转账记录去报警,让丈夫和那个女子都接受治安处罚。钱的事,就当是给这段婚姻交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