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湖南,一个上海的款姐看上了小27岁的已婚男,二人多次线下见面开房,关系升温后女子

湖南,一个上海的款姐看上了小27岁的已婚男,二人多次线下见面开房,关系升温后女子一开心,给男子转账了17多万元,主打一个既放纵又潇洒。可玩了7个月后,两个人开始闹矛盾,男子主动提出了分手。女子感觉男友故意隐瞒了真实姓名,而且男子还隐瞒了已婚已育的情况,她认为男子存在欺诈的行为,要求男子返还恋爱转账,还要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没想到相关部门判下来了,直接驳回。

据闽南网,10月12日报道称,从二人的聊天记录来看,女子知道男子已婚,且两期期间的开销、转账,赠与完成后就不可以撤销。

一男子周某,已婚已育,湖南人,虽然自己有家庭,周某还是很喜欢在网上接触其他女子。

有一天,周某看到一女子陈某发布的短视频,他看到女子的IP显示的是上海,整体来说很有气质,周某对陈某就有些心动。

随后周某就开始给陈某评论,夸奖陈某漂亮之类的。

陈某也留意到周某,两个人就开始有了接触,线上经常聊天,后来彻夜长谈,互动非常频繁。

4个月之后,陈某就跟周某相约了线下见面,周某专门从湖南飞过来,两个人在上海的酒店里开房,自此确定了恋爱的关系。

当然,对于周某来说,这就是他的婚外恋情。

因为二人后来接触也比较频繁,也是多次的亲密,陈某似乎也意识到,周某是有家庭的,已婚已育。

但正是恋爱上头的时候,陈某更加愿意跟周某就保持这样的关系,足够刺激、也充满了惊喜。

为了示爱,陈某多次的给周某转钱,一言不合就是发5200元的红包,要么就是520、1314之类的数额。

当然,周某也回转过520的红包,备注七夕快乐这类充满爱意的表达。

后来两个人感情腻了,玩了累了,周某就说不想继续谈了,结束恋情。

陈某转了最后一次账目之后,两个人的关系也就逐渐疏远了,陈某则统计了数据,她给周某转账了17万元,她提出要求,周某必须还钱。

上诉的时候,陈某提出了几点诉求:

第一、周某跟她隐藏了真实的姓名,这份恋情,就是充满了欺骗的。

第二、陈某给周某转账,是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

第三、周某刻意隐瞒了已婚已育的情况,陈某是被动被骗。

可周某却表示,之前他开公司用过曾用名,所有也两个名字;陈某一直没有提出要结婚的意思,这个也没有聊天记录;周某已婚已育,这个情况陈某也是知道的。

另外周某也表示,陈某年龄也不小了,也很有经验,主动引导他发生了关系、发展了恋情,见面也是安排在上海。

所以说,这个恋情,都是陈某主动引导,她也是非常积极主动的,钱财都是她主动给付,都是自愿赠与的,他从没有索要过。

那么,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定呢?

审理人员认为,本案件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赠与人自己自愿赠送财物,金钱归属、财产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赠与的行为无法撤销。

另外,陈某还主张自己遭受欺诈,结合二人聊天记录,不能体现这方面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最后,相关部门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求,不需要返还财物。

对于这样的案件,网友表示,这个陈某起码也是靠近60了,面对小27岁的男子,女方怎么就忍心下手的?太令人费解啦!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在转移之后,赠与完成,原则上不能撤销。

女子在恋爱期间,为了维系关系,就给男子转账,或者消费,财物属于自愿的赠与,在交付给男子之后,财产权就发生了改变,就无法撤销赠与了。

《民法典》第 148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欺诈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对方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引导他人做出了行为。但是本案并不满足。

根据聊天记录,社交平台的显示,都可以看出周某已经结婚,并且有小孩,不存在故意隐瞒欺骗的行为。

另外,二人的聊天也不存在要缔结婚姻的约定,完全都是陈某主动的、自愿的转账跟支付,男子也没有故意索要钱财的情况。

(信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