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欢欢喜喜的买了一辆轿车,然而,就在车子准备开着去上牌时,万万没想到,一辆网约车直接撞了上来,虽然事后经事故认定确认,网约车是全责,但是女子想要换新车,毕竟新车转眼就成了事故车,目前,4S店和车主还在协商。
据悉,邓女士在当即一家4S店买了一款电车,在车子已经基本办完手续后,在10月9日这天下午,4S店工作人员载着邓女士去挂牌,然而,就在行驶到一处路口时,一辆网约车突然冲了出来。
两部车子结结实实的撞在了一起,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网约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是,在邓女士看来,车子是4S店工作人员开的,而且也不是自己的责任,更何况车子也没有完全交付给自己,所以,邓女士认为,4S店应该给自己更换一部新车或者是退车。
然而,4S店工作人员却表示,愿意给邓女士赠送几次保养,这一提议当即遭到了邓女士的拒绝,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而邓女士表示,4S店告诉自己,如果执意退车的话,自己会损失大约1.5万的智驾包。
事发后,有网友说,上牌是委托,车辆之前肯定是已经交付到了车主手上,至少从合同来看,物权已经转移了。
还有网友说,举个例子,我在网上买了一家餐厅的套餐,去了服务员上菜时,不小心被其他人撞坏了,服务员是不是要重新上一份?
也有网友说,你这比喻不恰当,车子能和一盘餐比吗,责任是网约车,你去找网约车的责任才对。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车子肯定是动产,那么,动产的交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车子在交付之后,就转移了所有权,并不是说要等到上牌或者是购买保险之后转移,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有疑问,则要按照通常情况来执行。
即如果买车的时候,明确是4s店代办一切事物,包括买保险和上牌,那么,即便双方签署了合同,此时车子因尚未交给买车人,所以,车子的物权也没有转移,此时车子发生的风险,都归4s店来承担。
当然,如果4S店执意交付,那么就构成了瑕疵交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瑕疵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时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定的,受损方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此规定表明,违约方此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同时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此,对于构成瑕疵履行,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合同守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同时继续履行合同。
即如果车子不是严重事故,那么,像邓女士这样的买车人,是可以要求4s店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价等权利。
不管怎么说,车子还没开就成了事故车,要谁谁也不愿意。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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