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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坑夫!文旅局副局长,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在端午前夕,有人以节日拜访为名,送来了

实力坑夫!文旅局副局长,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在端午前夕,有人以节日拜访为名,送来了包装好的节日礼盒,由他的妻子收下,妻子发现礼盒内藏了2万现金。她觉得这是一件小事,就没有告诉丈夫,结果她的丈夫被处分了。

这个副局长,平时就不本分,他曾经利用过自己的职权,让一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顺利承揽了当地的广告业务。

有了这一层关系在,这个广告公司的负责人,怎么可能不记住这个大恩!他不但要记住这个大恩,还牢牢记住,要紧抱这棵大树。

好不容易迎来了端午节,他可不能错过佳节送礼的机会,他要表现自己,他要让这个副局长知道,他是滴水之恩,将涌泉相报之人。

在端午节前夕,他就已经准备好了精美的节日礼盒,他来到了副局长家,一进门就表明自己是节日来拜访。

正好这个副局长没有在家,他已经参加公务活动了。

他的妻子在家,看到有人来给丈夫送礼盒,她觉得这再正常不过了,她的丈夫毕竟是一个有头有脸的人物。大过节的,出于工作关系,有人来给她丈夫送礼盒,她觉得这也只是普通的人情来往,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可能是见多不怪,看到有人来给丈夫送礼盒,她就顺其自然地把礼盒给收下来了,甚至都没有通知自己的丈夫,她觉得这种事情再正常不过了。

甚至后来她发现礼盒内藏了2万元现金,看到这一笔钱,妻子居然依然觉得这还是一件小事,没有必要告诉丈夫。

也不知道,这个妻子为何会有这样的错觉,觉得2万元都是正常的人情来往,2万元都是小事。

但这件事其实它并不是一件小事,这不是2万元的事情,它代表的是一件大事。

即使她的丈夫对于她收受礼品和收下这2万元现金是不知情的,但这件事,从收下2万元起,就已经变质了

就算是这个副局长对妻子收受财物的事情,是真的被蒙在鼓里的,他也不能认为礼是妻子收的,他不知情就不构成违纪。他如果有这样的认知,这肯定是不对的。

即使他确实是不知情,但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他应该提醒自己的家人,不能私自收受他人的礼盒,他应该告诉家人,涉及钱财的礼盒,更是不能收。

他的妻子收了2万元,还觉得这是一件小事,并且是正常的人情来往,这就足以证明他平时就没有告诉妻子,不能收受他人的礼盒或者现金。

他在家风这方面没有做足功课,所以妻子收了2万元礼盒,才会觉得这是小事。

这个副局长没有做好家风的相关的提醒和教育,才导致妻子没有及时通知他,有人给他们送礼盒和现金。

而在这件事当中,这个副局长确实有帮这个广告公司的负责人,承揽了当地的广告,他们之间是有利益来往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广告公司的负责人以送礼盒的名义给他送钱,不管他知情不知情,家人一旦收了这笔钱,那么这件事情的本质就变了。

只要这个副局长曾经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他或者自己的家人收受别人的财物,不管他知不知情,这都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他不但受到党纪处分,并且违法所得也全部被收缴。

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

这句话本来就告诉我们,做人要守得住底线,公职人员更是要守得住纪律。

随便收受别人的礼品或者财物,自然会给别人一种错觉,认为这是私人交情,以后能用得上他们的职权影响力。

很多别有心思的人,他们如果在公职人员身上无法入手,就会从亲友等身边人入手,如果他们没有守住底线,就有可能毁了家人的前程。

本来这个副局长和这个广告公司的负责人,私下就存在利益交往,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还以节日拜访名义送2万元礼盒,这件事情本来就不简单。

在别人看来,这2万元就是用来感谢这个副局长曾经的帮助,实际上也就是副局长没有守住廉洁纪律。

这个副局长之所以被处分的关键在于,在广告公司负责人还没有送礼之前,他就已经用职权帮广告公司承揽业务,这其实就是利用了自己的职权谋利。

加上妻子收下这2万元,还觉得这是一件小事,即使他真的不知情,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有因果关联的,如果他没有帮广告公司承揽业务,广告公司怎么可能给他送2万元,所以他已经触犯了纪律红线。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因此不管是他收受别人的现金,还是妻子收受别人的现金,这都属于违纪行为,可以对他纪律处分。

收受礼品或者现金,这本来就影响着公正行使公权力。

他的妻子只要接受了这2万元现金,实际上财务就进入了家庭共同财产范围,这就构成了政务处分的事由,监察机关可以对他予以相应的政务处分。

一句不知情,不能成为推脱责任的理由。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法制日报 202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