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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男子开车把网约车撞了。交警认定男子主责,网约车司机次责。网约车进厂维

吉林长春,一男子开车把网约车撞了。交警认定男子主责,网约车司机次责。网约车进厂维修,一审按进厂到出厂,停运53天算,每天300元,停运损失15900元。法院判决男子承担70%即11130元。4770元保险公司出。保险不干了,一口咬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3者险免责,一审认可了保险公司免责。这回轮到男子不答应了,他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保险公司赔,因为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没做这件事。

陈某开车和一辆网约车撞了,交警定下来陈某负主要责任,网约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事故后,网约车直接拉去修理厂,前前后后算下来修了53天。

这53天里,网约车没法接单,相当于直接断了收入,司机就把陈某和他的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要讨这段时间的停运损失。

一审法院直接从车辆进厂那天算到出厂那天,整整53天,按每天300元的标准,总停运损失算出来是15900元。

因为陈某是主责,要承担70%的赔偿比例,就是11130元。

这时候,保险公司拿出了商业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说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他们的赔付范围内。

一审法院采信了这个说法,最后这笔钱还要陈某自己掏腰包。

陈某当时就气炸了,自己当初买车的时候,明明花了钱买了所谓的“全险”,结果真出了事,反而保险公司一分不赔,那自己买保险何用?

他不认这个判决,直接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重新划分赔付责任。

二审法院直接把焦点,落在了投保环节上。

法院查清,陈某当初买这份保险,根本不是自己对着投保页面,一步步操作的。

当时,是在4S店的社群里,由保险工作人员全程代操作,只最后让他点了一下电子同意就完成了投保。

整个流程里,既没有强制播放的免责条款讲解音频,也没有对应的视频提示。

保险公司手里,只有一份陈某点过同意的电子签名,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真的对着他,逐条讲过这份免责条款。

除此之外,二审还纠正了一审里2处明显不合理的地方。

第一是停运时长,保险公司早在12月4日,就把全额维修费打给了修理厂。

从那天开始,网约车就完全可以开走复工了,根本没必要一直放到12月22日才出厂。

所以,合理的停运时间应该是36天,不是53天。

第二是,每日损失标准,网约车司机自己说每天毛收入大概300元,还要扣掉四五十元的充电成本。

所以,法院把日停运损失酌定成260元。

最后算下来,陈某需要承担的70%部分总共是6552元,这笔钱全部由保险公司出,陈某一分钱都不用自己掏。

安徽宿州的一起交通事故致死案件里,保险公司同样拿出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说,肇事车辆私自改成营运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20余万元的赔偿款。

但法院核查后发现,保险公司没法证明自己在投保时,就车辆性质变更对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过明确的提示和说明。

最后,直接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20余万元赔偿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大家买商业三者险,是为了出事故后有保险公司兜底。

结果,保险公司把停运损失,这类常见的合理损失,悄悄塞进免责条款里。

线上投保时,全靠流程跳转让你随手点同意,根本不会真的跟你讲清楚,哪条能赔哪条不能赔。

出事了,又拿着你点过的电子签名说事,让车主自己掏钱,这明显违背了大家当初买保险的初衷。

这次二审改判,说明不是你拿个签名就算数,没讲清楚的条款,就不能拿来坑消费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只凭电子签名,没法证明自己完成了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这条免责条款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拒绝赔付。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重庆晨报2026-10-2

评论列表

夜语涵心
夜语涵心 5
2026-10-03 18:24
什么车能修近两个月?
0o哦嗯额o0
0o哦嗯额o0 4
2026-10-03 11:43
怎么不修一年呢?
蓝山咖啡
蓝山咖啡 1
2026-10-03 20:24
网约司机53天太少,应该说停运几年,还有精神损失费,再来生理障碍费才对[赞]
君子
君子 1
2026-10-03 20:33
我跑一天12个小时才300块多点的毛钱,停工期间一天补二百就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