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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55岁男子因为生意不顺利,准备带着14岁女生去酒店开个房,话说可以转运

湖北咸宁,55岁男子因为生意不顺利,准备带着14岁女生去酒店开个房,话说可以转运。完事后,给了8000元中间人,女孩分文未得,也因此落下一辈子的心理阴影。男子生意发财了吗?没有,他被判刑了,还要赔钱,这下更悲催了。

据法治现场9月29日报道,男子,几位中间人,全都因此获刑,罪有应得。可怜的还是女孩,小小的心灵、大大的伤害。

有一个女孩叫做小李,出事的那一年,也就才14岁。

小李虽然说跟着父母一起生活的,可父母要苦钱,很辛苦,起早贪黑的忙活,顾不上孩子。

所以说,在这个家庭里,小李成熟的早,懂事的也早。

当地有一个男子傅某,55岁,也是做生意的。突然他的生意发生滑坡,赚不到钱了,傅某就很着急,准备去讲迷信。

那大师说了,你找个少女吧,可以帮你转运。

意思就是,得有点亲密的接触,完事后,运就来了。

一般的傻子都不会相信,傅某却相信了。

他就去找老板娘(经营酒吧的),这个老板娘陈某,也不做好事,就跟店内的职工陆某,商议好了去找个女生过来。

这下,看着年纪小,单纯,家属也照顾不上的小姑娘,小李,就被相中了。

陈某跟陆某是怎么骗孩子的呢?

当天正好小李放学回家,经过酒吧,陈某就说招兼职,可以给足小李生活费。

小李一听,这个可以,能够帮助家里减轻负担呢,于是就跟着陈某走了。

陈某跟陆某眼看着孩子上钩了,连哄带骗的,将小李带去了酒店。

就在这家酒店里,傅某正等着呢.......

之后的情况,可想而知,小李面临了人生的转折。

事发之后,14岁的小李,痛不欲生。

傅某则给付了8000元给陈某,让她自己分配,小李呢?一毛没得到,还落下了一辈子的伤痕。

被欺负之后,小李吓得不行,怕黑,怕一个人独处,怕念书,每天晚上也睡不着。

家属带着孩子上诉,将傅某给告了被判刑,傅某因为侵犯罪被判7年;其他几位中间人也被判刑。几个人合起来需要赔偿小芳32.4万元。

至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看起来已经了结。

可小李的伤害还是存在,这些年,孩子没法念书了,害怕一切,心理创伤比较严重,一直在治疗,花费了不少钱。

没辙,家属又准备上诉,又把傅某、陈某等人给告了,要求他们赔偿民事损害费。

这一次,相关部门再次介入,认为新产生的医疗费,后续的医疗费,合计34660.17元。行为人必须要承担,一审判定,几个被告连带赔偿小李34660.17元。

不服气也没有,上诉了就驳回,这个赔偿判决,也成了终审。

但是一点都不要为这些人可怜,他们是始作俑者,毁掉的,是小李的一生,她需要用一辈子来疗愈自己所遭受的伤害。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侵犯妇女,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精神崩溃、失常等严重后果,依法增加量刑。

另外,刑事责任跟民事责任相互独立,各自判定。

案件存在多名行为人,主要的行为人是傅某,且侵害的对象没有成年,更加需要从重处罚。

傅某作案之后,直接造成女子各项损伤,包含身体的,以及精神的,属于犯罪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方面,主犯傅某需要从重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几人,也都各自判刑。

另外,这几人的民事侵权层面,不能因为服刑,就可以免除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依法要做出各项民事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男子跟几位中间人,对于女生的伤害,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作为侵权人,应该赔偿全部的合理的损害费用。

另外,后期女生的上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前一次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时的鉴定损害结果。

而这一次,属于判决生效之后,新的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属于新的损害实施,所以需要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金额。

网友表示,有人开始质疑了,说想要给傅某、陈某等人说情开脱,倒也不至于真有这样的人吧?如果说,是你的女儿呢?或者说是你自己呢?

你还会为犯法的人说情开脱吗?

(信源:法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