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广东广州,21岁小伙花100元请了个19岁、年轻漂亮的女舞蹈助教,在上课期间,朝女舞蹈助教做了个下流的行为,女舞蹈助教起初并没有理会小伙继续上课,在回家后才提出异议。虽然,小伙表示愿意拿出1万元现金给女舞蹈助教,让女舞蹈助教做一个月的女朋友,但是女舞蹈助教拒绝并报警。警方随后以猥亵他人为由拘留了小伙5日。小伙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接触到女舞蹈助教,不算猥亵,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我连碰都没碰她,就自己摸了自己几下,这也算猥亵?”法庭上,21岁的程某满脸不服气。他觉得只要没有直接碰到对方身体,法律就拿他没办法。可法律最后给出的答案很干脆:算。
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程某花100块钱请了个19岁的女舞蹈助教。上课的时候,他让助教躺下做张臂张腿的动作后,先是跪在她两腿之间按住她的大腿两三秒,又当着她的面摸自己,事后拿纸巾擦干净。
助教当时没吭声,下课后还按他的要求骑车送他到地铁站。回家之后,她才在聊天里表达不满。程某便提出给1万块,让她做自己一个月女朋友。被拒后,助教直接报了警。
警方以猥亵为由拘留程某5日。他不服,觉得没身体接触、没违背意愿,就把警方告上法庭。一审驳回后,他又说自己精神有问题、警方非法取证,但他提交的病历是案发7个月后的,签字也是自愿的,法院没信。所以,二审维持原判。
这事最关键的,不是那几分钟里发生了什么,而是程某那套逻辑为啥站不住脚。他把“没直接碰”当成免罪金牌,把“对方没当场翻脸”当成默许,把“事后还送我”当成同意。这三层误读,其实在很多性骚扰争议里都挺常见。
首先,猥亵从来不是非得碰到才算。法律保护的是一个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不是光保护身体那层皮。你当着别人的面做下流动作,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带性意味,就已经越界了。要不然,只要不碰,就能在别人面前随便来?那不乱套了。
再说了,没反抗也不等于同意。很多人老爱拿完美受害者的标准去要求当事人:你咋不喊?咋不跑?咋不当场报警?可现实里,突然被人性骚扰,尤其年轻女孩,第一反应往往是懵、羞耻、害怕,整个人僵住。
助教才19岁,又是干服务这行的,对面是付了钱的客户。她可能怕闹大了不好收场,怕影响工作,怕当场撕破脸没人帮自己。事后骑车送他,也未必是原谅,可能就是职业习惯,或者一时不知道咋办,不想当面激怒对方。拿这些细节反推“她愿意”,说白了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更让人不舒服的是程某事后那1万块。他想用钱买个“女朋友”身份,好像对方收了钱,之前那些下流事就能变成你情我愿。这就是把人当成可以标价、可以交易的东西。
助教拒绝并报警,说明她要的不是补偿,是被尊重。法律也看得很明白:同意必须是自由、明确、真实的,不是事后拿钱补出来的。
警方拘留5天,法院一审二审都没支持程某,也是在告诉更多人,别把法律抠成文字游戏。
他的精神抗辩的上诉理由为啥不成立?因为证据和常理都摆在那儿。一个成年人,案发前后能正常沟通、正常上课、正常提“补偿方案”,很难说自己当时控制不了自己。
这就提醒干服务行业的年轻人,遇到越界行为,不舒服就是不舒服,不用等到“更严重”才觉得能报警。旁观的人也別再问“她咋不反抗”,该问的是“他凭啥这么做”。对男性来说,尊重不是嘴上说说,而是对方没明确同意的时候,绝不把自己的欲望强加过去。
说到底,边界感不是“我没碰到你”就算过关,而是“你不愿意,我就不做”。法律这次给的答案,不光是判了程某这一个案子,也是给所有想玩文字游戏的人提了个醒:下流行为不会因为没接触就变干净,违背意志也不会因为对方没当场翻脸就变合法。
尊重他人的边界,是每一个成年人的必修课。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文|青栀
编辑|南风意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