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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商场内,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女子情绪激动脱去外衣,身上仍保留内衣。

山东临沂一商场内,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女子情绪激动脱去外衣,身上仍保留内衣。男子见状捡起脱下的外衣,上前想帮女子披上,却被女子推开,女子随后在商场公共区域离开。

真正值得追下去的问题,反而从那几件衣服开始。恋爱期间,一方花钱买东西送给另一方,付款记录并不当然等于所有权证明。2023年8月9日,江苏兴化法院公布过刘女士与房先生的恋爱财物纠纷。

两人交往期间,刘女士为生活、租房、旅游等支出20余万元。分手后,刘女士认为这些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要求房先生返还21万元并处理3.5万元共同开销。房先生认为,多数款项属于恋爱中的赠与和共同消费。

法院查看转账和双方交往情况后发现,两人没有婚约,单笔金额大多没有超出日常消费范围,也没有证据显示相关款项用于婚房、结婚用品等大宗婚嫁支出。法院最终驳回刘女士的相关请求。这个案件放回商场争执里就很清楚。

普通衣服如果本来就是作为礼物购买,并已经交到对方手中,法律判断不能只看是谁付款。《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第二百二十四条又明确。

普通动产物权转让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男方一句衣服是我买的,并不会让已经完成的赠与自动倒回去。

现场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角色,是拿起手机的围观者。山东乐陵市人民法院公布的程某、宋某某诉贾某某肖像权纠纷,发生在2022年3月21日。

程某、宋某某与贾某某同住乐陵市怡然居小区,当天居民排队进行核酸检测,因现场临时调整顺序发生口角。

贾某某录下约两分钟视频,随后上传抖音,并配上要求识别当事人单位的文字。程某发现后投诉,平台随后处理了视频。

2022年5月5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把可以识别程某等人形象的视频主动发布到公开平台,使现场纠纷进一步扩大,已经侵犯肖像权,判令贾某某通过抖音账号发布道歉信息,同时没有支持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这个结果说明,商场里看见争执和把争执视频公开传播,是两件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事。保存证据、交给商场或公安机关,与剪辑后公开上传,也不能简单混在一起。

至于女子脱去外衣后的行为,还要看实际裸露程度和现场影响。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针对的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并按照情节设置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措施。

也就是说,只看到有人穿着内衣站在商场,并不足以直接推出已经触犯这一条。公安机关还要结合是否故意裸露隐私部位、持续时间以及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一场情侣争执,看上去只是几分钟的情绪冲突,真正进入法律视野后却分成了三条线。衣物归属要看赠与和交付,现场行为要看具体事实,围观视频的传播还牵涉肖像权保护。

能确定的是,情绪再激烈也不能代替证据,谁付款、谁拍摄、谁上传,都要回到实际发生的事实中判断。

信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