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疼得翻来覆去,到医院一检查,发现是输尿管结石,他输了液,但是他依然疼痛难忍,他就要求在留观室休息一晚上。结果第2天早上,大家发现他已经在留观室失去了生命,是他自己自缢窒息的。男子的妻子要求医院赔偿86万余元,但是医院认为医院提供留观室给患者休息,是好意施惠,不需要承担责任。
今年1月份,魏女士的丈夫,在深夜,突然传来一阵剧痛,这个剧痛一直持续着,让他实在是忍不住了,他这才跑到医院去输液。
当时医生给他做了检查,诊断出魏女士的丈夫是输尿管结石,当时医生就给魏女士的丈夫安排了输液。
魏女士丈夫以为输完液之后人就会轻松很多,结果输液结束之后,他的疼痛依旧,豆大的汗珠依然从额头上冒出来。
他疼得实在是走不动了,只好留在留观室休息。
结果就是这么一个决定,魏女士的丈夫被人发现时,就发现他已经在留观室没有了气息,他窒息离世了。
从现场来看,魏女士的丈夫,是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然后他自己坠下病床,才窒息离世的。
她的丈夫只是疼痛而已,意识是清醒的,他不可能不知道用仪器的绳子套住自己的脖子意味着什么?
那他为什么要用仪器的绳子套住自己的脖子,让自己失去生命?魏女士猜想,当时肯定是她的丈夫太疼了,疼得不想活了,所以才会结束自己的生命。
她的丈夫是在医院里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她觉得这件事医院就有责任。
在魏女士看来,当时她的丈夫都疼得走不了路了,才会要求留在医院的。
既然她丈夫在留观室,那么医务人员就不能不管他,虽然输尿管结石还不至于要人的生命,但疼起来也真的是要命。
医务人员把他带到留观室之后就不管了,魏女士的丈夫才会在痛苦不堪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但是如果当时有人去看他一下,帮他缓解他的疼痛,魏女士觉得她丈夫应该不会做出轻生的行为。
因此,她觉得医院是有责任的,但是医院说他们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魏女士觉得这说不过去。
不管怎样,当时留观室是有病人的,他们给病人输完液之后,病人的疼痛并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魏女士觉得医务人员应该时不时过去看一下患者,以免发生意外。
但是医务人员明知道魏女士的丈夫疼痛没有缓解,也也无法正常走动。这个时候,她的丈夫并没有继续得到相关的有效治疗,也没有得到相关的看护,因此,魏女士坚决要医院承担责任。
但是在医院看来,魏女士的丈夫是来医院做检查的,他们也检查出来病因了,并且也给他开了相关药物进行输液。
他们本轮的输液结束之后,这一次的诊疗行为就已经完成了,至于魏女士的丈夫没有缓解疼痛,这其实并不代表他们的诊疗行为没有结束。
因此医院认为他们的诊疗活动已经结束,把留观室留给魏女士的丈夫,患者在里面离世,这与诊疗活动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此,魏女士丈夫的离世,医院也认为与他们的诊疗行为和魏女士的丈夫的离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魏女士觉得,正是由于医务人员忽略了患者在很疼痛的情况下,会做出极端的行为,导致患者离世,所以她认为医院还是有责任。
魏女士的丈夫到医院就诊,和医院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现在魏女士认为医院是有责任的,那么魏女士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医院。
魏女士如果想追究医院的责任,可以重点证明医院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在魏女士是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所以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一次的诊疗行为已经完成,魏女士的丈夫因为没有缓解疼痛,没有离开留观室而已,实际上他的离世和诊疗行为没有关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魏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对魏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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