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已育两女的年轻母亲高某春为求一子,轻信“生男孩良方”,从2024年3月起与丈夫在某中医门诊部持续服药、按肚子、灌肠长达14个月,花费12万元。2025年5月备孕后怀上的仍是女孩,她竟一气之下做了流产手术。事后她以“违约”为由起诉门诊部要求退费12万并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然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据悉,高某春是南阳当地的年轻母亲,此前已经生育两个女儿。
她一直抱有再生一个男孩的执念,四处打听能实现心愿的渠道。
经母亲的朋友介绍,高某春得知南阳市卧龙区某中医门诊部有调理“良方”,可保证生育男孩。
她求子心切,很快就和丈夫一同前往就诊。
从2024年3月开始,高某春夫妻正式在该门诊部接受调理。
两人按医嘱服用药物,每周定期到门诊部做腹部按揉、灌肠等项目,全程严格遵照医生要求。
调理持续了十四个月。
2025年5月,医生告知高某春身体调理达标,可以开始备孕。
岂料高某春怀孕仅一个月,就抽血送往第三方机构检验胎儿性别,结果显示仍是女孩。
心愿彻底落空的她,当即选择做了流产手术。
高某春认定,自己花了钱却没能怀上男孩,是中医门诊部没有兑现承诺,属于违约。
她多次上门找门诊部协商,要求退还全部调理费用。
全部调理费用共计12万元。
除此之外,她还主张自己和丈夫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长期服药让身体和精神都承受了极大痛苦,门诊部应当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门诊部直接拒绝了高某春的全部要求,双方数次协商都不欢而散。
2025年6月,高某春伙同他人多次到门诊部吵闹,辱骂医护人员。
冲突过程中,门诊部主任突发血压升高引发脑梗,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闹事无果后,高某春又向卫健委、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投诉,反映门诊部诊疗违规。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诊疗过程合法合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卫生监督部门不予立案。
然而投诉被驳回并没有让高某春止步。
2025年12月16日,她将该中医门诊部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她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门诊部退还12万元调理费及对应利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被告门诊部委托律师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全部驳回。
门诊部方面表示,从未向原告作出“保生男孩、不生退款”的承诺,也不具备胎儿性别鉴定的资质与能力,从未开展相关鉴定项目。
原告就诊时从未约定以生男孩为治疗目的,更没有相关退款约定。
门诊部还指出,坐诊医生均为正规执业医师,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已正常履行诊疗义务,收费也属于正常医疗范畴。
原告以未生育男孩为由要求退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支撑。
同时门诊部提出,原告多次上门闹事导致主任脑梗住院,产生大额医疗花费,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门诊部保留向原告追究20万元赔偿的权利。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权利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高某春为实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选择而接受调理并支付高额费用,该目的与行为违反了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强制性规定,冲击性别平衡基本国策,扰乱正常人口生育政策,与公序良俗相悖。
基于这种无效行为提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请求,缺乏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基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025年年底,卧龙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1850元。
可谁能想到,高某春不服一审裁定,随即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求,并由门诊部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配套规定同样明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高某春支付费用接受调理的核心目的是生育男孩,后续还自行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因胎儿为女性选择终止妊娠,属于典型的不法原因给付。
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026年9月前夕,南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结果传出后,在网络上引发不少讨论。
有人感慨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害人不浅,也有人提出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管,从源头遏制此类性别选择的虚假宣传。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9月1日《想生育男孩未果,状告门诊部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