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男子给家里的入户门装了一把智能门锁,镜头正对楼道公共区域。邻居每天进出家门都被拍下来,觉得私生活被窥探,要求拆除门锁。男子理都不理,我自己的门,我花钱装的门锁,不拆能怎么滴?两人为这事多次理论,最终吵翻动了手,男子失手把邻居打伤被拘留5天。邻居不依不饶又告到法院,要求男子赔偿医疗费,并拆除门锁,法院判了。
王冰和李文(化名)住在同一层楼,两家的入户门挨成直角,中间就隔了一条窄窄的楼道。
王冰是那种安全意识比较强的人,看到市面上新款智能门锁宣传得挺火。
包括什么高清摄像、人体感应、手机远程查看,功能特别全,他非常喜欢接受这类新玩意。
他觉得自家门口装一个,平时谁经过能看见,防贼防患,心里也踏实。
随后他就花了一笔钱,装上了新款门锁,觉得还挺满意。
可住在他里侧的李文,感受就不一样了。
李文每天出门进门,必然要从王冰家门口经过,那锁上的摄像头像一只眼睛,不管白天晚上都悬在那儿。
刚开始李文没太当回事,后来慢慢发现,那镜头正好对准楼道。
自己几点出去、几点回来、家里来了什么朋友、待了多久,好像全被录进去了。
他心里越来越别扭,每天出门进门前,都要下意识瞄一眼那个门锁,想着今天是不是又被拍下来了。
这种长期被人盯着的感觉里,在心里像根刺时不时地扎一下很不自在。
李文考虑大家都是邻居,亲自去找王冰聊,想让他撤掉门锁。
头一回王冰还算客气,李文说你这门锁拍到我进进出出的,不太合适,能不能换个方向或者拆了。
王冰觉得莫名其妙,说我装锁是为了自己家安全,拍的是公共楼道又不是你家屋里,有什么不合适的。
两个人没谈拢,但也没争吵。
李文后来又去说了几次,每次王冰都是一个态度——我不拆,这又不犯法。
话赶话多了,两家心里都攒了火气。
有一回两人又为这事吵起来,互相说了些难听的话,王冰火一上来没压住,动了手,把李文给打伤了。
伤倒不是什么重伤,但李文受了委屈又挨了打,心里咽不下这口气。
他报了警,王冰因为打人被行政拘留了5天,记录是留下了。
李文后来去医院看了伤,开了药,休息了几天,医药费营养费加起来花了一笔钱。
他心里觉得,挨打是次要的,最让他受不了的还是门锁的摄像头。
他不光要赔偿,更想让王冰把门锁拆了,让自己恢复正常日子。
他知道双方不可能在沟通,干脆直接起诉告到法院,诉求就两条:赔钱、拆锁!
法院受理之后,并没有光看材料,工作人员专门跑了一趟现场,实地看了看那两家的位置和那把只能门锁。
现场一量一看,情况就清楚了。
那把智能门锁确实正对着楼道,李文进出家门必定从那里经过,全部在拍摄范围以内。
法官还仔细了解了这把锁的功能,发现它不光能录像,而且带人体感应,有人走过就自动开始拍。
王冰手机上装了个App,他能随时远程看录像、回放、下载,想存什么存什么,想什么时候看什么时候看。
明显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这些方式去侵害别人的隐私权。
隐私不只是卧室、卫生间这些私密空间,还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那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李文出入的时间规律、来的是什么访客,都属于他的私密活动。
王冰那把锁长期自动抓拍,把李文这些信息全收集了,让他持续处在不安之中,这就是对隐私权的侵扰。
最终,法院审理之后认定,这个案子是王冰装这把智能门锁,已经侵犯李文的隐私权。
公共楼道虽然是大家共用的地方,不是私人住宅内部,但它连着各家各户的门。
李文每天什么时候走、什么时候回、带着谁来的、谁来找他了,这些信息如果被长时间、持续地收集起来,就等于把一个人的生活轨迹摸清楚了。
这种长期的被监控状态,让李文心里一直不安,这种不安本身就是对私人生活安宁的打扰。
而且李文完全没办法控制王冰什么时候看回放、看哪些内容、会不会存下来,这种失控的感觉加重了他的不安。
所以王冰装门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文隐私权的侵害,所以锁必须拆。
至于李文被打伤,要求赔偿的事,法院看了警方做的询问笔录。
两人吵架的时候都说了些难听话,矛盾一步步升级,最后打起来双方都有责任。
王冰先动了手,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他承担70%的赔偿。
李文自己也有言语上的过错,承担剩下的30%。
最后法院判决,王冰在规定期限内把智能门锁拆掉,赔偿李文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2000元。
王冰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自己装个锁被判拆,争吵升级是双方的问题,凭啥还得赔钱?
他觉得有点冤,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没什么问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这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北极海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