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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龙泉一家便利店内的一起纠纷引人思考:若不是监控恰好拍到男子只是手背碰到女

浙江丽水龙泉一家便利店内的一起纠纷引人思考:若不是监控恰好拍到男子只是手背碰到女子的背包,这名男子很可能百口莫辩。

事情发生在2026年8月28日深夜,地点是浙江丽水龙泉市一家便利店。男子从一名女子身后经过,手部发生了轻微接触。

女子随即认为臀部被碰,要求男子解释。男子否认有意触碰女子身体,但为了结束争执,还是道了歉后离开。

真正关键的部分发生在随后。8月29日凌晨,女子报警,民警来到现场调取监控。店主陈先生最先提供的是收银台附近监控,可货架挡住了关键位置,从这个角度看不清男子的手究竟碰到了哪里。

事情到这里仍没有答案。陈先生后来想起店内高处还有一路全景监控,于是继续调取。这个角度恰好拍到两人经过时的动作,画面显示,男子手背碰到的是女子背后的包,没有接触女子身体。

8月30日,辖区剑池派出所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确有这起事件的出警记录。陈先生还提到,男子后来和妻子再次来到店里。

男子妻子情绪很激动,认为如果没有监控,男子很难把事情解释清楚。监控在这起纠纷中的作用很直接,口头说法出现冲突时,现场视频把动作、距离和接触位置都固定了下来。

这类纠纷并不是第一次出现。2023年6月7日,广州地铁8号线上,一名四川大学2022级硕士研究生张某怀疑一名中年男子偷拍,要求查看手机相册。

男子配合检查,相册中没有发现偷拍内容,现场后来也按误会处理。问题出在事后,张某仍将男子视频和带有负面判断的文字发布到网络。

6月11日,中年男子在儿子邓先生陪同下前往广州鹭江站派出所,张某从东莞赶到广州,当面道歉,当晚又公开致歉。

6月21日,四川大学发布通报,认定张某发布所拍视频及不当言论,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这个事件说明,提出怀疑和继续公开给别人定性,是两件不同的事。证据已经排除偷拍后,继续传播未经证实的判断,可能带来新的责任。

再看一个区别更明显的案件。2020年7月7日,杭州余杭良渚街道一处快递驿站,郎某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谷女士。

随后,郎某与何某使用微信账号冒充谷女士和快递员,编造不存在的不正当关系聊天,还制作配套图片、视频,并在微信群传播。这里不存在认错人的问题,而是主动制造虚假事实。

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认定郎某、何某构成诽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把这起案件和龙泉便利店事件放在一起看,法律上的边界就清楚了。误判并不当然等于诬告。认定诬告陷害,需要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目的。刑法也明确区分故意诬陷与错告、检举失实。

所以,龙泉便利店女子的判断最终被监控否定,并不能仅凭结果直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能够确认的是,男子没有实施被指称的动作。

民法典保护公民名誉等人格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猥亵、诬告陷害等行为设置了相应责任。面对类似争议,报警、固定监控、寻找证人都属于正常维权方式,但事实查明以后,任何一方都应当尊重证据。

对真正的侵害应当依法追究,对没有做过的事情,也不能因为一句先入为主的判断,让无辜者承担不该承担的后果。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男子便利店手背蹭到背包被指摸臀,监控还原真相》